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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市買樓風險增 律師4招教保權益

2020-04-17    經濟日報
疫情肆虐,置業風險增,法律上買家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朱寶琼作出4項建議,提醒要留意有否將疫情納入合約條文內,讓買家有權提出延期成交或履行責任。 政府先後推出不同防疫措施,朱寶琼認為,疫情影響近期物業成交量,一手以推餘貨為主,二手睇樓量亦下跌,置業要審慎,業主、買家對買賣流程的法律查詢亦增多。 她提出4項建議,首先當簽訂具約束力合約時,要留意有否將疫情包括為「不可抗力的理由」內,遇到因管制措施或確診等因素,導致不能按期完成交易的特殊情況,可提出延遲成交期或延後付上合約責任。 倘疫情阻回港 預先簽授權書 其次,可提出加入一些特別條款,譬如疫情影響不能如期回港或出境簽署文件時,需要提早通知對方及協議交易發展。如需家居隔離,可在完成檢疫期後,訂定新成交日,或情況持續長時間,雙方同意下能合法提出終止交易。而大多數發展商近期已在合約文件加附該條款。 第三,若因疫情緣故未能回港,可預先考慮簽訂授權書,或公司可預早舉行會議,通過授權人士代表公司簽署,令成交如期完成。 此外,銀行估價轉保守,簽合約前應向銀行初步估價及了解審批時間。即使發現估價不足,亦有時間評估有否足夠資金去完成交易。 她認為,現時銀行審批時間較長,如二手物業成交期預留3個月較理想。而新盤亦可預早申請樓花按揭,待成交時再簽法定押記。 另有兩類情況亦值得留意,如買家需要改動合約條款、成交期或付款方式,朱寶琼指,上述情況需要經雙方協商,若同意更改,律師樓會備立補充協議,加入新條款,作為合法保障。 疫情或影響樓宇建築進度,如未能如期交樓,現時一手條例及買賣合約會列明,發展商可根據部分理由合法申請延期交樓,若疫情包括屬可延期理由,買家難以追究。她補充,關鍵日期並非等同交樓日期,一般而言,項目獲發可轉讓同意書後的14日內,發展商須透過律師樓通知買家成交日。若發展商未能於指定日期前交樓,須向買家發出有效期28日的通知,列明賠償方案和利息,買家有權選擇終止交易,取回訂金,或考慮等待成交。 作者:鍾綺敏 責任編輯:楊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