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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24, 2024 星期二 短暫陽光 18° 50%

土地註冊
一九九三年以前,負責土地契約註冊及接受市民查冊的政府機構是註冊總署下的田土廳。一九九三年政府成立土地註冊處營運基金,把本來田土廳的事務,由土地註冊處以商業模式運作,以自負盈虧的模式提供服務,故此香港人將土地註冊處稱為田土廳。
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是針對本港不超過三層、不高於廿七呎,及上蓋面積不超過七百呎的村屋,要得到建築、渠務及地盤整理三項工程的豁免,就必須先向地政處取得三張「豁免紙」。該類村屋取得「豁免紙」後,方可展開建築工程。 就新界小型鄉村式屋宇的建築,港府於八七年作出了新法例:如果村屋在沒有豁免的情況下,而進行建築工程,是會被視為非法建築物,屬於違法。鑑於村屋無須「入伙紙」便可入住,一般買家及業主為了制定官方文件,通常都會向地政處要求簽出「不反對入住紙」作證明。
裏面載有每一物業業主的詳細資料,以及該物業是否有已註冊的轇轕,如法定押記、解除抵押、買賣協議、法庭命令等。
根據香港政府的土地政策,政府以「租約」形式將土地批租予市民使用,政府自始至終保留其擁有權,而承批人只是擁有土地在某一「年期」內的「使用權」而已。即使承批人將土地出讓,其實只是將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之剩餘「年期」轉讓,後來的承批人仍需面對著作為最終「業主」的政府,在批地契約的規限下,遵從契約內的條款使用土地。以香港的物業發展情況來說,發展商其實只是將一份批地契約的權益分成零碎的小單元,各「小業主」共同擁有一幅土地的使用權,但全部「小業主」仍然是以集體「租客」身份面對著作為最終「業主」的政府。
凡根據原訟法庭的一項判決或命令,某人(稱為「債務人」)須向另一人(「債權人」)繳付一筆款項,則為強制執行該項判決或命令,原訟法庭可作出一項命令,在該項命令所指明的債務人財產上施加一項押記,以保證任何根據該項判決或命令到期須付或會成為到期須付的款項獲得繳付。
滿意紙是在發展商完成所有批地條款後發出的,現時政府在批出土地時,同時會列出許多發展該塊土地的規定條款,例如是建路、建行人天穚或建公園等,發展商必須完成所有建設,政府才會批出滿意紙,當物業取得滿意紙後,其權益才會成為法定產業權(Legal Estate)。
房屋署審核及批准申請後,會發出《購買資格證明書》給有關申請人。此證明書由簽發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有效,如申請人未能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而仍有意購買該等樓宇,必須重新申請及繳交有關的費用。

合約
逆權侵佔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輿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裡,正式買賣合約通常是由賣方律師預備(買方律師可提出修改),並於臨時買賣合約後才簽訂。與臨時買賣合約一樣,正式買賣合約是沒有標準格式的。載於正式買賣合約內的條款及條件一般會比臨時買賣合約的條款詳細,並涉及較廣泛的範圍,但正式買賣合約亦會轉載雙方在臨時買賣合約內所同意之基本條款。
在香港的物業市場上,買方及賣方一般都會簽訂一份由地產代理或律師行預備的臨時買賣合約。
分租是指租客將物業的全部或某部分分租予其他租客。分租可能被租客及業主簽訂的租約(「原租約」)之條款所禁止,因此,租客在與分租客簽訂任何分租約前應先確定原租約是否禁止分租。若原租約訂明禁止分租,除非事前已獲業主書面同意,否則租客不可再把物業分租。此外,分租約的條款一般都會受制於原租約條款。分租約的租期亦不能超越原租約的租期。
地產代理協議是為賣方而設,賣方與受託的地產代理必須簽訂此協議。此代理協議是包括:地產代理的責任、賣方須付的佣金及該協議的有效期等等,是規管持牌地產代理的營業操守來保障各方利益。
簽署這份文件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地產代理
屬於較細規模的地產代理,較多見於專責處理小範圍的區域,一般而言,地產代理需要考獲地產牌照(大牌/E牌)方可成為地產公司董事或開設及獨立營運代理行。
七三是指七三分帳,一則指一手樓。
形容有身份地位及有錢的業主。
「即睇即買」的客人。
「只睇不買」的人;花園客則指週末約代理去「遊花園」睇樓的人。
為確保與業主有好關係,代理會與業主「飲茶」拜會一下。原因是太長時間沒有聯絡,業主就會少向代理放盤。
代理將客戶資料以即時或延後利益給予市場競爭對手,違反對僱主忠誠的責任,或者將生意出售予其他拆佣更高的公司。
買家若果在心儀屋苑找不到入手樓盤,代理為了造就成功買賣的機會,就會帶買家去區內其他屋苑找樓盤。
基於實行雙邊代理制,地產代理作為中介人不會向買家透露底價,但就會協助買家從開價位向賣家議價。
「稀」字在這個術語不是解作稀有,而是指一些喜歡與代理閒聊,又玩弄代理為樂的客人。
利嘉閣地產。
美聯物業。
香港置業。

投資
「落釘」,是香港地產業的一種投機方法術語,意指財團或個別人士買入住宅單位、工商廠廈、鄉村地皮、田地,等待將來舊樓重建收購或新市鎮發展時獲得賠償。
「整層」的購入單位。
買家在「簽訂買賣合約」後成為業主,只是沒有樓契在手,在此交易完成前再將物業放盤出售人士,稱為確認人(confirmor),而該單位則稱為「摸貨」。

建築物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俗稱丁屋)係香港新界原居民嘅男丁有權起嚟自住嘅屋,喺香港殖民地時期已經有。
爛尾樓是指工程已開始,在半途因故被迫停止而未能完成的建築物(樓宇、橋樑、道路或塔等)。起因通常是因為開發商(私人或政府)缺乏足夠資金,無力完成工程。此外,還有因為產權發生糾紛、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停工的項目,也算作爛尾樓。
是房地產之中建築樓宇房屋的土地。地皮是有價資產,時有升值及減值,不會折舊。
若發現大廈排水系統出現問題而造成各種滋擾,屋宇署便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8條發出命令,要求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在指定時間內進行勘測及維修。
私人斜坡或擋土牆(下簡稱斜坡)如發覺有存在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屋宇署便會發出「危險斜坡修葺令」,要求業主詳細勘測該斜坡的穩定性及按需要進行修葺。
除了在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進行的小型工程及豁免工程外,凡未經屋宇署批准及同意的樓宇建築工程,均屬違例建築物(僭建物)。
私人樓宇業主可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向土地註冊處登記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業主法團獲得註冊証書,成為合法機構後,其管理委員會便可處理有關該楝樓宇管理的任何事務。業主立案法團的作用是改善及促進樓宇的管理。 業主若對該樓宇有任何投訴,亦可向業主立案法團反映。
泛指業主將物業按給銀行後,卻因種種問題而無錢再供款,銀行會依照法律向業主收樓。而銀行會將該物業在市場上進行拍賣或租售,以補之前被拖延的按揭和供款,這物業即為銀主盤。
發展商未興建落成的樓宇,稱為樓花,買家只可從圖則觀察或估計住宅的間隔和設施,所以樓花的價錢一般會較便宜,但會有風險,所以最好選擇大型及信譽佳的發展商。
唐樓,血統並非純淨大中華,其實是一種中西合璧的建築,六十年代唐樓樓盤的賣點是「樓高六層、一梯兩伙」,以當今高密度樓宇標準來計,是豪宅間隔。
當債權人獲法院判決勝訴,他可將押記令附於欠債人的物業上,強制執行償還判定的債項。
單位的實用率偏低,建築面積和實用面積有很大的差距。
指整個景都是海。
細到得一條線的海景,又稱「罅海」景。
一層兩伙對稱左右開,中間就係Lift同樓梯。
頂樓對落一層。
兩房門口融合廳中,使廳的擺設更難配合。
讓住客多種植物,調低氣溫減少使用冷氣,令四周更綠化。
兩房門、廁所門、廚房門、大門,合共五門對著大廳。
沒有窗戶或抽氣的洗手間,較潮濕並容易滋生細菌。
喺房地產界嘅暗語黎講,「BBQ」係代表一類曾有人喺屋內燒炭自殺嘅單位。
「Bungee jump」就係指曾有人跳樓自殺嘅單位。
化妝樓呢個名改得非常繪聲繪影,所指嘅就係賣家賣樓前,花錢裝修單位,掩飾其內部問題同瑕疵,某啲化妝樓可能暗藏漏水、損毀等問題。
有個海字大家都應該估到同望海嘅單位有關,凸海同凹海係指望大海景嘅單位。所謂凸海單位係指望到無敵大海景嘅單位,而凹海就係指陷入嘅單位,所望嘅海景會有些少阻礙,望到部分凸海嘅單位。
臘鴨係一種中國傳統食物,佢亦都可以指吊頸自殺而死嘅人。用喺房地產界,「掛臘鴨」所指嘅就係一類曾經有人喺單位吊頸導致死亡嘅凶宅。
為節省成本,在內地已建成組件運到目的地像積木般裝合。

按揭
將已按予承按人的物業再按予同一承按人以獲取承按人貸款予其他(即不同於第一按揭的)借款人;或將已按予第一承按人的物業再按予另一位承按人(即第二承按人)以獲取第二承按人的貸款。
加按是指將已按揭給承按人的物業再按揭給同一承按人以獲取不在第一按揭下受保障的額外貸款,上述額外貸款的借款人與第一按揭之借款人為同一人。
贖回是指將影響物業的按揭解除的手續。實際上,贖回的手續往往跟出售物業的手續連結起來。當收到在按揭契下所有尚欠的本金及利息,承按人便會簽署贖回文件解除物業的按揭。文件在贖回之後須在土地註冊處登記,以完成贖回的手續。在土地登記冊上,贖回文件的註冊通常緊接在有關的按揭契之後,以示有關按揭契已被解除。
H按是以香港銀行同業拆息為基準的按揭計畫,香港銀行同業拆息(Hong Kong 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HIBOR」)是銀行同業市場的港元貸款利率,期限由隔夜至一年不等。按揭貸款人一般可選擇不同期限之利率,最普及是1個月及3個月期;按息於期內保持不變,期滿後再按當時的HIBOR息率計算新一期的按息。
P按是以最優惠利率為基準的按揭計畫,最優惠利率(Prime Rate)簡稱P,現時市場上有兩個P,俗稱 「細P」、「大P」;目前提供細P的銀行主要是滙豐、恒生、中銀;其他銀行主要提供大P。P屬於浮息,會按銀行公佈而變動;現時P多隨美息走勢,最終由本地個別銀行公佈為准。
即是借款人的每月總債務供款額占總入息的比例。
即承按銀行提供之固定按揭利率,按揭利率不會因應息率之變化而浮動。
簡稱MIP,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於1993年3月推出此計畫,目前借款人可透過按揭保險計畫,以購買保險的方法,向銀行申請超過六成及高達八成(個別合資格個案可高達九成)之按揭貸款。
即按揭利率並非固定,會按息率之變化而浮動。
基於金管局對銀行的指引,銀行提供予按揭借款人的現金回贈不會超過貸款額之1%;現時市場上現金回贈普遍由貸款額之0.5%至最高1%不等。
銀行向借款人發出的書面通知,確定已批核借款人的按揭申請,當中列明按揭金額及相關借貸條件;如按揭利率及還款年期等。
又稱按揭成數,即貸款額占按揭物業估值之比率。
又稱「樓換樓貸款」,是短期貸款的一種;由於新購單位的交易期早于原有居所之出售期,導致資金未足以支付新居的首期或樓價尾數,遂買家向銀行申請一筆短期貸款作資金周轉。
銀行一般會在按揭貸款合約內納入罰息期條款,借款人如在指明年期內清還全部或部份按揭貸款,銀行會向借款人收取手續費(俗稱「罰息」),最常見的罰息期為三年,首年之罰息率為貸款額之3%、第二年2%、第三年1%。
當業主租出單位時,應向其按揭銀行索取書面同意書,以向租客保證其租入之物業已取得銀行同意。若業主將來因欠供款而遭銀行沒收物業,租客亦會獲得一定程度之保障。
向購買樓花的買家提供之按揭貸款,有關物業並未擁有法定式業權,一般指未有滿意紙。
即借款人向另一新的承按銀行申請按揭貸款,從而將按揭物業贖回並重新抵押予該間承按銀行。

流程
售樓說明書又或稱售樓書,是一份房地產售樓房之內容說明文件,一般由地產發展商出版,用以介紹售樓詳細資料,供物業買家投資者及中介人購買樓房前之參考。售樓說明書比售樓單張內客更詳細,但是外國其它地方發展商出售物業未必統一定有供應售樓書。或者政府地產商監管當局法規指引要求,售樓說明書發展成銷售陳述。
即是交一間沒有人居住緊或用緊的空置單位比你,但如果叫空屋,空字與凶字同音,好唔吉利,所以把「空屋」改叫為「吉屋」。
由香港政府屋宇署所發出的佔用許可證(俗稱入伙紙)是一份証明物業符合標準的重要文件。所有取得香港政府批准而依照香港建築物條例興建的物業,在發展商完成興建後,屋宇署會對物業進行檢驗,若證明單位結構安全並適合居住,便會發出入伙紙予該物業,讓業主或租客入住使用。入伙紙一般都會登記於土地註冊處,供市民查閱。

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裏所須支付的印花稅通常由買方支付。若交易涉及住宅物業,按值計算的印花稅一般會在買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時支付。有關非住宅物業,印花稅會在完成交易並簽立轉讓契時支付。
差餉是就房產物業徵收的稅項,是香港其中一種間接稅,所得的收入成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差餉是按照物業的應課差餉租值再乘以一個百分率徵收的,該租值是假設物業在指定的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取得的合理年租而計算。
地租是根據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釐定,日後也會按照應課差餉租值的變動而調整。
公營房屋要在自由市場買賣,必須先向政府補地價,因為最初買入公營房屋時,政府或房協給予的折扣,其實等同政府付錢保留部分業權,業主要完全轉售業權,便得向政府購回所屬部分。買家要留意,所有未補地價的公營房屋包括夾屋、居屋及公屋若私自買賣均屬違法。

業權
契約(或合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現。一般而言,契約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債權契約(例如買賣)、物權契約(例如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身分契約(例如結婚)等,不過在公法上也可能存在契約關係(例如行政契約)。在民法上,狹義的契約(即債權契約)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而一般僅稱契約時所指稱者也多屬債權契約。契約行為並不等於「契約書」,一份契約書中可能包含不只一個契約行為;契約行為也不以做成書面為必要,契約原則上為諾成且不要物的法律行為,只有在例外情形,基於特殊考量(例如公益)時法律會明文要求。
平邊契據是指由一方製作、表達一方意思因而僅製作者受其約束的契據。
信託聲明書(declaration of trust)由註冊擁有人(註冊業主)發出,聲明物業所屬權利、利益、權益均屬於另一受益人。例如,當受益人在獲取物業時仍未成年,便須由信託人代為持有物業。當涉及某些受《新界條例》規管的新界土地時,《新界條例》第18條規定若有關土地屬於任何未成年人士,民政事務局局長可委任受託人代持有土地,而受託人處置物業前須經民政事務局局長同意。受託人的委任和罷免亦須在土地註冊處登記。
轉讓契是一份將物業的業權在法律上由賣方轉讓給買方的文件。轉讓契需要以契據形式制訂並由買方律師負責預備(賣方律師可提出修改)。簽立轉讓契的日期應與物業買賣完成的日期相同。
「業權」就土地(不動產)而言可被理解為擁有土地的權利,而證明該等權利則須提出證據。在一項物業轉易的交易裡,買賣雙方通常會協議賣方須證明物業的業權良好。因此,賣方有責任證明物業的業權是良好的。概括而言,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的有關條文,買方有權要求賣方提供不少於過去15年的有關物業的契據及文件,以證明物業的業權是良好的。買方會透過其律師檢查契據文件、查閱土地註冊處記錄及向賣方律師提出有關業權的詢問以審查業權是否良好。
贈契是物業業主把全部或部份的業權,無償地轉贈給他人。一般受贈者是業主的親戚朋友。
這是一個有關多層樓宇業權的用詞。當業主購入多層建築物的一個單位時,他不但擁有這個單位的獨有管有權,也和其他業主共同擁有建築物的公用部分。由於這些公用部分是由所有業主共同擁有,建築物的業權份數因此是不可分割的參考資料。
「釘契」是指因為物業的土地登記冊上載錄了某些註冊文件(例如法庭命令、押記令、違例建築物/僭建物的建築物清拆令、欠交管理費備忘錄等),使物業的業主難以放售有關物業。在這情況下,即使買賣雙方已簽妥買賣合約,視乎已簽妥的合約內的條款,準買方可以拒絕完成交易。準買家將不會視該物業為「良好業權及可出售的物業」,業主亦難以出售該物業。
「踢契」是指買方在簽妥臨時買賣協議或買賣合約後,拒絕完成交易。踢契一般發生在買方在交易後,發現賣方隱瞞重要資料而覺得被矇騙(例如賣方不是真正的業主;有問題的業權;賣方沒有告知買方物業有違例建築物而買方亦未察覺到;或在某特定情況下,視乎已簽妥的合約的條款,賣方隱瞞單位內曾有人死於非命,而單位在物業市場已被列為「兇宅」)。如果買方的理據充分,賣方須退還訂金,並視乎已簽妥的合約內的條款,可能會被提出訴訟而需要作出賠償。
信託契書 ,也叫信託抵押,是指債務人作為信託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通過契書轉讓給信託受託人,以該信託財產保證債權人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接受信託財產並承擔保證責任的信託受託人通常是信託擔保公司或與債權人關係較密切的人。當債務人不償還債務時,債權人(即信託受益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變價處理信託財產,並以變賣所得價款實現債權人的債權。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簡而言之,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是均等的,而分權共有人則享有不同權益。
大廈公契的合約條款,對大廈及多單位屋苑的眾多業主有法律約束力。
「全權擁有」指某物業的業權只由一個人擁有,即該業主是物業的唯一擁有人。
業權性質係長命契,業權唔可以轉名,唔可以立遺囑將業權留比親人,如果其中一方過身,業權只可以由在世的業主去承繼。
由借款人與承按銀行簽立的書面契據,當中訂明有關借貸、抵押及違約等條款。
饋贈契是物業業權文件,有關業權藉該契約由贈與人轉移至受贈人。饋贈契須繳付的印花稅,按饋贈契訂立當日物業的市值而計算。倘贈與人於作出饋贈後三年內去世,該物業被視作遺產一部份可能須繳付遺產稅。

樓宇銷售
地產代理為了在激烈競爭中突圍,常會利用現金回贈或其他優惠吸引客人。為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已向持牌人發出指引,倘若地產代理承諾給予一手住宅物業準買家任何形式的優惠,須以書面形式向準買家作出,及具體列明優惠條款及形式,並按條款兌現承諾。
一般為樓價之10%減去細訂已付的數目後所得的餘數,便是應繳付之大訂。細訂加上大訂,通常是樓價的一成。
未補地價前的居屋售價。
臨時訂金,一般為樓價之2-5%,細訂加上大訂,通常是樓價的一成。
發展商未興建落成的樓宇,稱為樓花,買家只可從圖則觀察或估計住宅的間隔和設施,所以樓花的價錢一般會較便宜,但會有風險,所以最好選擇大型及信譽佳的發展商。
發展商買地的價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