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03
經濟日報
政府可以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但須按照法律要求向地主作賠償,以新市鎮範圍內的農地計算,每呎近1,400元,過往曾出現發展商因收地賠償問題作司法覆核。
由於《基本法》第105條表明,依法保護私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因此,即使《收回土地條例》賦予政府有「尚方寶劍」作為收地權力,但仍然須按法例規定向地主作出補償。
按照《收回土地條例》第6條說明,在土地歸還政府的日期起計28天內,當局須致函前業主,就收回該土地而作出補償要約。
政府收地1年內 地主可上訴
現行地政總署有就收地補償訂定特惠補償率,並且在每年4月及10月兩次按照市場情況更新。以最新10月份的金額計算,屬於新市鎮發展或者全港性主要工作影響的新界地,俗稱甲區土地,農地每呎基本補償率為1,389.6元,而甲區屋地基本補償率則為2,757元。
同時,特惠補償率亦劃分甲、乙、丙、丁分區,當中甲區為基本定率,而乙區則為基本定率的75%,丙區則為基本定率的50%;而屋地的補償則為估值,加上相應的特惠補償率。
按照條例規定,地主如果不同意政府的補償金額,可以在土地收歸政府後的1年內,到土地審裁處作出上訴。同時,亦有發展商會透過司法覆核,挑戰政府作出的賠償金額,如建生國際(00224)亦曾就古洞一幅地皮的收地賠償作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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