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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銓:沒收「犯罪得益」加強打擊僭建

2019-11-18    明報
【明報專訊】公屋輪候時間愈來愈長,私樓租金愈來愈貴,許多尚在輪候或不合資格申請公屋的基層市民,被迫蝸居於極為細小、環境極為惡劣的劏房和天台屋。當中在工廈內僭建或改建而成的天台屋與劏房,因為面積一般較大,租金相對較低廉,平均每個單位居住的人數亦通常較多。 不過,有關單位的業主和租戶都深知,根據地契,工廈根本就不能住人,其中天台屋更是違法僭建,必須清拆。筆者早前到訪觀塘區的工廈,與一批面臨清拆逼遷的天台屋居民會面。筆者其後又約見了多名屋宇署官員,了解當局對工廈僭建物及違法改作居住用途的執法工作,以及反映受影響居民的困難和訴求。 有業主收清拆令仍招租 基於安全、公平及守法原則,筆者一向支持當局依法及有序地對各類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要求業主清拆。但由於業主往往拖得就拖,甚至在收到清拆令後仍繼續招租,謀取利益,部分新租戶亦可能不清楚單位即將清拆。直至當局正式提出檢控或等到法庭頒令罰款,業主才突然通知租戶要在極短時間內搬走,有個案更是即晚鎖閘封屋,令租戶頓失家園。 在香港這個相對富裕的社會,不應有任何人因政府的作為而變成無家可歸,這亦是署方與筆者會面時作出的政策承諾。若署方在執法時得悉工廈單位及僭建物有人居住,會派出社工為租戶登記,協助他們申請公屋、過渡性房屋或尋找其他合法住所。若住戶因種種理由無法在天台屋清拆前覓得居所,當局也會安排他們入住中轉屋或臨時收容中心。 治本要有阻嚇力 筆者認為,違法劏房與天台屋一旦建成,當局便要花大量人力物力去執法和善後,期間亦會滋生種種樓宇安全及社會問題。治本之道是要更有力地阻嚇業主,令他們在一開始就不敢僭建或違法改建。 現時署方只會在業主遲遲拒絕執行清拆令時作出檢控,過程往往需時數年,有關做法需否改變呢?即使最後成功定罪,罰款額亦可能只有數千至數萬元,相比相關業主多年來賺取的租金收入,實屬九牛一毛,是否應該提高罰則以加強阻嚇性?能否將罰款額變為與業主歷年來的租金收入掛鈎、甚或倍收,令其沒有「犯罪得益」外再加罰款呢?希望政府能多加考慮。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 [謝偉銓 銓之講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