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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協約換地判違憲 政府研上訴

長洲居民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早前挑戰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頒下書面判詞,裁定丁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惟丁屋政策下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獲取官地建屋,則非第40條所指的「傳統權益」,屬違憲。 鄉議局對判決感遺憾及失望;而發展局發言人指,在考慮是否提出上訴期間,地政總署會暫停接收興建丁屋的私人協約及換地的新申請,亦會暫停處理已接收的私人協約及換地申請。 法官於判詞中指,起草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時,由早期只寫「合法權益」至後來加上「傳統」二字,一定有其原因,而第40條的訂立目的顯然是為了令當時新界原居民所享有的權益,能在1997年回歸後得以保障,而當中所指的傳統權益,則應只限於能追溯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新界原居民所享的權益,當中包括丁權。 法官指,以免費建屋牌照在私人土地建丁屋,屬可追溯的新界原居民權益,因為在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新界村民可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而毋須申請批准或繳款;惟當時村民沒有權以「私人協約方式」取官地建丁屋,政府賣地予村民建屋只是應付村民的住屋需求,屬政府土地管理政策,不能被視為是一種權利;同樣地「換地」方式取官地建丁屋亦未能追溯屬傳統權益,因此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獲取官地建丁屋,非屬基本法第40條所保障的權益。 丁權裁定受基本法保障 郭卓堅上訴 法官又指,判決不會影響判詞頒下前的任何建屋批准,但下令申請人、政府及鄉議局三方,需在21天內就處理丁屋政策的方法及訟費呈交書面陳詞;而考慮政府及鄉議局很可能會就判決上訴,法官下令暫緩判詞至6個月後才生效。 申請人呂智恆表示,司法覆核的結果較預期的好,但就法官判定丁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則表示不同意,考慮就此上訴;另一申請人郭卓堅則稱心情高興,滿意部分判決,認為整體來說是贏,但表明會提出上訴。 鄉議局呼籲原居民 冷靜克制 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昨早在判詞頒下後稱結果不算差,丁屋政策只有小部分受影響,整體建屋權不受影響。惟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昨午在記者會則表示感失望和遺憾,鄉議局委員傾向會就被判定違法的建屋方式據理力爭,惟鄉議局未決定會否上訴,呼籲原居民冷靜克制。 根據判詞,丁屋政策1972年生效至去年6月30日間,共有28,305宗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的私人土地、10,763宗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及3610宗以換地方式批出政府土地的建屋申請個案,即被裁定違法的建屋方式佔總丁屋數目逾3成。 法官:周家明;案件編號:HCAL260/2015。 撰文 : 鍾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