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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權覆核裁決震撼 900公頃官地鬆綁

(星島日報報道)高等法院昨終就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作出影響深遠的判決,裁定原居民在私人擁有的土地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屬合法傳統權益,但就無權以私人土地契約形式及以土地交換方法興建丁屋。換言之,不擁有私人土地的原居民,再不能申請政府的「鄉村式發展」用地興建丁屋。發展局表明會暫停處理這兩種涉官地興建丁屋的申請,但強調九百多公頃「鄉村式發展」用地分布零散,未必適合發展。議員就希望研究相關用地的未來用途,亦指判決對沒有土地的原居民是壞消息,亦無法阻止「套丁」行為繼續出現。   在去年完成聆訊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昨頒下裁決,指丁權在「免費建屋牌照」的意義上屬新界原居民符合《基本法》的傳統權益,但在「私人土地契約」和「土地交換」上,不屬合法傳統權益,意味原居民只能向政府申請於私人土地上建屋的牌照,將來不能再申請在政府土地上建丁屋,或透過以地換地方式興建丁屋。但考慮到裁決影響原居民、公眾及政府土地管理,法庭決定暫緩半年執行判詞。原訴郭卓堅、鄉議局及政府都表示考慮上訴。   根據政府資料顯示,〇六年至一七年間,約八成六的丁屋申請,都涉及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的私人土地;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及涉及換地方式批出的申請,只佔約一成一及百分之三。申請司法覆核的市民郭卓堅表明將會就「免費建屋牌照」上訴。發展局昨表示,對於法庭裁定免費建屋牌照屬合法合憲表示歡迎。至於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局方會在仔細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後,考慮是否提出上訴。而在此期間,地政總署會暫停處理及接收「私人土地契約」和「土地交換」現有及新提交的申請。   發展局另指,約九百公頃未批租或撥用的「鄉村式發展」用地,從來都不應視為等同可供興建或預留作興建丁屋的土地面積,因有關土地散落於全港六百多條認可鄉村,平均每條鄉村大約有一點四公頃的該類土地,當中相當部分為現有丁屋間的空隙或通道、斜坡,以及其他零碎或形狀不規則的地塊,不宜發展。同時即使個別地塊較為完整,亦會受限於地理環境、基建和其他配套設施等,難以作高密度發展,並非一個可提供大量發展潛力的土地供應選項。局方強調,法庭昨日的判決,並沒有改變政府在這方面的看法。   測量師陳東岳亦同意,以上用地不少已建有小路、有祖墳或公用設施,難以作大規模發展。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薛浩然指經過多年發展,可利用興建丁屋的政府土地相信已所剩無幾。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認同,有關用地要最少有一至兩公頃、鄰近市區、道路和公共交通設施,才有發展作其他用途的潛力,但料符合條件的不多。他認為政府應盡快作補充土地研究,探討這些官地中有多少可用作其他用途。   朱又表示,今次裁決是鄉郊私人土地業主的勝利,但對一般新界原居民而言並非好消息,因現時大部分可建屋的鄉村私人土地已由發展商或鄉紳擁有,原居民申請官地建屋本身已困難重重,今次裁決如同「封咗呢條路」,但亦無助遏止「套丁」,「最直接?結果就係,我作為丁又無地,淨係可以做個人頭,畀人套丁」,原居民建屋自住的機會更微,相反鞏固了地產商利益,質疑丁屋政策本身就是資源內部分配不平均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