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4
經濟日報
特首林鄭月娥去年6月公布引入空置稅,最近正式刊憲,空置稅是向空置超過一年的一手住宅單位徵收額外差餉,稅款劃一規定為應課差餉租值的200%,也即是相當於目前差餉40倍的款項。
政府希望促使發展商加快推售已經落成的住宅單位,杜絕囤積居奇,增加短期房屋供應,從而起到遏抑樓價的作用,至於此舉是否真的可見其效?
首先,如果一手私人住宅單位獲得發出入伙紙之後的12個月,若擁有超過6個月的時間並未作出居住或出租,便會被視為空置單位,發展商需要繳付額外差餉,即大概相當於該物業的兩年市值租金,也相當於大約樓價的5%,一般來說,發展商只要取得地政總署預售樓花同意書,就可以展開樓花預售,而樓花預售期最長可以達到30個月,再加上入伙紙發出後12個月,發展商可以有3年半時間賣樓,理論上是有非常充裕的時間。
豪宅級別「先出租」
但實際上,當新盤推售時反應非常熱烈,發展商可以不斷加推或加價,又或者加推不加價,務求可以「一Q清袋」。因為一手住宅單位貨尾的銷情一般來說是比較慢,有時更需要一至兩年才可以將住宅單位貨尾全部沽清,所以因應空置稅的推出,估計發展商對貨尾單位將會採取促銷策略或增加優惠策略,以避免支付空置稅。目前全港大概有9,000個一手住宅貨尾單位,估計發展商為了避免支付空置稅而加速賣樓,從而在短期內起到少許遏抑樓價作用。
另外,如果部分空置單位屬於豪宅級別,例如實用面積有1,500呎或以上,以目前市況,大單位的銷情相對比較慢,假如發展商以「先出租」來避免支付空置稅的話,發展商當取得入伙紙之後便會馬上進行裝修,務求在頭6個月內成功租出,因此預計發展商願意以低於市值租金將單位租出,以符合豁免空置稅要求。
正所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由於發展商招數靈活多變,當遇到市道不佳又或銷情不理想的時候,發展商大可以將單位出租,以避免因繳付空置稅而產生不必要的支出。如此一來,市場上可供出售的住宅單位便會減少。此外,如果遇上市道不佳,發展商又可減慢建築速度,從而推遲取得入伙紙,所以空置稅整體上對遏抑樓價的作用並不算很大。筆者始終認為,積極增加土地供應才是上上之策。
撰文 : 謝順禮 嘉興地產行政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