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0
明報
【明報專訊】財政司長陳茂波日前在立法會表示,政府已留意到有部分以聯名方式持有物業的業主,透過以「甩名」方式自製首次置業身分,然後再購買新一套物業,以規避針對非首置人士的「辣招」印花稅。筆者認為若有關情况變得普遍,政府便應考慮對症下藥、堵塞漏洞,避免本來用於便利自住用家「樓換樓」的措施,被人濫用作投資炒賣。
現時申請居屋、綠置居及首置上車盤等資助出售房屋,以至早年的首次置業貸款計劃,都規定申請者一生人只能受益一次,以免有人利用公帑資助買樓投資炒賣獲利。但作為打擊炒樓措施的雙倍印花稅,卻只要求買家在購入單位時名下沒有其他物業,不會理會他們過往曾否持有物業或何時持有。
有實際需要甩名案例不多
有關「漏洞」似乎某程度是刻意安排的,理由是市民會因經濟或家庭狀況改變,而有實際需要換樓,由於一加一減的樓換樓交易,即使是細屋換大屋,對樓市產生的影響相當有限,因此毋須繳交額外的印花稅。
然而,聯名業主在「甩名」後再置業的行為,會實質上增加房屋需求,刺激樓價,是否偏離了政策原意呢?當然,也有一些「甩名」個案是有其實際需要,例如夫婦在聯名購入物業後離婚、兄弟姊妹長大後「分家」等,但這些個案應該不會太多,大部分「甩名」個案可能都是用作投資甚至炒賣,不應獲得豁免。
筆者因此提議,若業主在「甩名」前後一段時間、例如5年之內再次置業,便不能以首置身分豁免繳交雙倍印花稅。現時市民在購入新物業後,於一年內出售原有物業即可退還多交稅款的樓換樓安排,則可繼續保留,但前提是原有物業是整個單位出售,並非單純的「甩名」交易。
建議甩名後設限期不可「首置」買樓
有人或會質疑,政府難以查證某宗物業交易的買家是否曾經置業,或需耗費大量行政工作和資源。筆認者為較簡單的做法,是要求買家在申請豁免或退還雙倍印花稅時,必須作出相關的法定聲明,如屬虛假聲明便要負上刑事責任,以產生阻嚇作用,這樣便可省卻大量行政程序和開支。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
[謝偉銓 銓之講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