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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樓與家用 要劃清界線?

2019-07-12    經濟日報
抽到新居屋理應是一件開心事,但兄弟姊妹為了供樓家用開支問題,出現不少爭拗。 與父母同住未結婚的兄弟姊妹為了家庭,彼此應互相照應,特別是父母已退休,下一代要合力承擔家中財政擔子。上述家庭一家3口,母親和兩姊弟,層樓是用母親和姊姊名義購買,姊姊本打算購入居屋後,她負責供樓,弟弟負責家用。 殊不知,裝修期間,尚未入伙,一家人為供樓和家用誰人負責問題,吵個不停。弟弟認為姊姊自私,層樓是姊姊與母親,由姊姊一力承擔是理所當然,但姊姊不應將給家用責任推卸予弟弟,不要將供養母親的責任推卸得一乾二淨,弟弟覺得姊姊也要兼付給家用責任。 目前樓價高企,能上車買樓絕非易事,買樓初期,又要裝修又要添家具,基本上樣樣都要錢。豈料,弟弟不理解,還要求姊姊共同分擔家用。相反來說,姊姊可要求弟弟繳交租金,目前劏房戶月租動輒5,000餘元。難怪講到錢,甚麼人都會因財而反目。 家用付伙食 經常性開支 蘭茜曾聽過一個個案,有兩代家庭,約7個人住在一個逾1,000平方呎的大戶,層樓是父親名義,而父親出首期,兩兒子負責供樓,而女兒負責家用,家用作為支付全家伙食和家中的經常性開支。其實,三個人所付出的金額相若,同是約萬餘元。 若干年後,兩兒子要組織小家庭,要賣出逾千呎舊居,換購2個細單位。賣出單位扣除銀行尾數後,餘額分3份,父親和兩兒子各一份,由於層樓升幅不俗,每份都有數百萬元,回報可觀。有份供樓的兩兒子賣樓後就可以取回一份,但女兒多年來繳付的家用,則不獲任何回報。 無疑供樓是供樓,家用是家用,要劃清界線嗎? 撰文 : 蘭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