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5
經濟日報
外地傳媒報道一個「住宅公用合作社」的概念,香港可行嗎?
千萬別給標題誤會,以為是公私營合作建屋,據台灣《聯合報》報道,「合作住宅」指的是集結志同道合的人集資買地、聘請建築師,透過參與式規劃打造屬於自己的家園。今年6月,台中市友善住宅公用合作社(台中友宅社)正式成立,推動不歧視障礙者、銀髮族、友善融合、環境永續的合作住宅。
集資建樓 無承建商減成本
該社對住宅的理念是:一群願意共同居住在一起的人,一起集資找地蓋房子,住進去之後自我管理和維護。建物產權屬於合作社,社員過世後子女可選擇繼承或退股;想要離開的人也可以退股搬出,讓有需要的人住進來,真正做到「住宅公用」。由於社員是出資者,保障了安居的權利,房租和房價都由合作社控制,沒有亂漲房租、房東隨時要求就得搬家等問題。
網上有解說甚麼是合作住宅:
合作住宅(Co-housing)是基於共同合作、分享及民主管理的一種社區。透過成員共同出資、共同參與興建、共同運營管理,工作,而打造出符合成員需求的住宅與社區生活。有文件提到,合作住宅已發展出多種樣態模式,成為歐洲各國居住形式之一,例如波蘭由住宅合作社所管理的住宅佔全國的27%,在捷克及瑞典則是17%;而在德國,住宅合作社平均每年建屋量佔整體市場的30%;透過住宅合作社所提供的出租住宅,佔了租屋市場的22%,是除了私人出租住宅外最主要的住屋來源。
在亞洲,日本與韓國與日本有合作住宅機制。日本於1990年代前,曾推動數萬戶合作住宅(協同住宅),由非營利組織協助民眾組織合作社,向政府購買/承租土地以及參與式規劃居民,打造優質社區。而韓國則面臨高房價、高租金的社會壓力下,政府正積極推動民間團體興建合作住宅,藉以降低成本與提供優質居住環境。
土地難取得 試行勢引爭議
回到相關報道評估,合作住宅少掉承建商這一關,費用至少可省兩成。「住宅公用合作社」強調的是居住權,出資者可以使用它,不需要時就退社,讓其他需要的人進來,這是「公用」的意義。合作住宅的土地、房子產權皆屬合作社,而非個人,也不容許私人漲價。因此,住宅合作社可以達成「房子是是用來居住,而非商品」的理想。
樓是用來住,而不是用來炒,這個概念每個地方均希望推動,但似乎要做到足夠的、只是用來居住已經難難難!
據悉,住宅公用合作社面臨的最大問題還是土地取得困難。瑞士和德國均以政府之力協助,供住宅合作社長期租用公有地,台灣卻缺乏相關奧援。唐榮估計,香港實行的機會是「零」,土地有價、根本不可能由政府撥出土地試行。台灣有組織曾為了協助友宅社尋找公有土地,找上政府相關部門,結果因擔心「圖利」,不敢釋放手頭的土地資源,相信在香港,政府或社會均會提出相同的問題:「你們為甚麼不去買地,憑甚麼要政府釋放公地資源?」
土地資源珍貴,全世界皆如此。即使只拿出一幅小地皮試行,交給誰試行?為何是他們……等等一大堆重複又重複的社會爭議已經可以拖垮整個概念了!
撰文 : 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