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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監察部分建議獲採納:公營屋比例應計土地非樓面

明報專訊】政府消息透露,《施政報告》提出的「土地共享先導計劃」是有參考民間智庫「土地監察」的建議,並稱計劃設有申請年期,不會無了期等待發展商提交方案、或被發展商拖延發展等。土地監察成員韋志堅稱,他們提出的方案與政府最終構思的方案並不完全一樣,當中其方案強調,在公私營合作項目下,涉及的「新增土地」中,必須將最少七成用作興建公營房屋,而非以政府所說「樓面面積」計算,其方案亦設有「截龍」機制,不會全數接納所有發展商提出的申請。 韋志堅表示,早前政府就施政報告諮詢公眾時,土地監察就公私營合作模式提交意見,當時有向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提交有關方案,但他強調,其提出的方案構思與施政報告最終提出的並不相同。 倡截龍機制:僅需300公頃農地 韋志堅解釋,為紓緩短中期土地不足問題,政府的確可利用新界的私人農地,因此他們提出「一次性有限度釋放私人農地計劃」,形容計劃猶如「特赦」,只是一次過性質。 他指出,要盡量避免發展商濫用計劃,政府必須設嚴格條件,當中他們建議設立「截龍」機制,只訂明計劃需要約200至300公頃的新界私人農地可以參與計劃獲得「釋放」,而且政府必須訂明申請及發展年期,例如整項申請為期只有兩年,令發展商在互相「競爭」下,盡力提出一個對公眾利益最佳的方案,並設立審批條件,如發展商在項目中提供愈高比例的公營房屋,獲批出機會愈高;當中並要指明涉及的新增土地中,必須將最少七成土地用作興建公營房屋,而並非以樓面面積計算。 土建會非官方成員、建築師學會本地事務部主席余烽立個人認為,土建會就項目給予意見時,原則之一是要考慮申請項目所涉及的新增樓面是否以公營房屋為主,「(公營比例)愈高機會率愈大」。他說,以往土建會討論發展商免補地價建天橋的申請時,一般會考慮到公眾利益,如視乎天橋能否惠及社區,亦試過不建議批准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