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3
明報
【明報專訊】《房屋條例》規定,未補地價資助房屋的業主,在未獲房屋署批准下,不得將單位按揭或抵押,違例者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房署數字顯示,因上述原因被檢控的單位業主及財務公司個案,每年都少於10宗,定罪個案刑罰為罰款5000至8萬元。有議員質疑房署巡查及罰則力度不足。
檢控每年少於10宗 房署:按守則提控
《房屋條例》訂明,未補地價的資助房屋,包括居屋及已出售公屋的業主,不得將單位加按,若業主有經濟困難,並急需款項應付如醫藥費、殮葬費等開支,可向署方申請加按單位,房署因應個別情况作決定。
房署回覆稱,若查冊紀錄中顯示某未補價單位有已登記的借貸或抵押文件紀錄,而該借貸或抵押文件有可能涉及未獲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按揭,房屋署的檢控人員會根據律政司發出的檢控守則考慮是否提出檢控。根據房署向本報提供的數字,自2012年起,過去6年因涉及加按未補地價資助房屋而被房署檢控的業主和財務公司有47宗,當中39宗成功定罪,即每年平均只有不足7宗個案被定罪,罰款5000至8萬元。
不過,記者抽查多份貸款協議,均屬未補地價的居屋及已出售公屋,未見有房署批准加按的批准信(consent letter)等文件。立法會議員柯創盛質疑房署巡查力度不足,「這幾年得這麼少(檢控)個案,房署是否縱容(財務公司)涉嫌違規的行為?」,而成功定罪的罰則亦只有數萬元,起不到阻嚇作用,「只是『撓下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