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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收緊居屋轉售限制 還原置業安居初衷

【明報社評】政府為了配合居屋定價新機制,提出收緊新居屋轉售限制,賣家首兩年只可以原價出售單位,賣給白表居屋第二市場(俗稱「白居二」)的買家。近年居屋買賣屢創「癲」價,政府提出居屋定價與市價脫鈎,旨在還原「資助房屋是用來住、不是用來炒」的本意,不過新的轉售限制安排只屬權宜之計,措施未夠嚴厲,雷聲大雨點小,難以遏抑炒風。政府應拿出決心,修訂《房屋條例》,將居屋轉售年期門檻提高,長遠更應考慮將居屋與私人市場完全切割,居屋只准售予綠表白表買家,將用家和炒家市場分開。 新措施僅屬權宜之計 轉售年期限制應延長 上月政府公布調整資助房屋定價機制,居屋定價以市民負擔能力為依歸,不再以市值七折計價。過去居屋定價跟隨私人市場波動,本來是政府建立置業階梯、促進單位流轉的方法,然而近年本港樓市熾熱,私樓價格愈飈愈高,連帶居屋價格也水漲船高,即使七折計價,呎價也要1萬元,脫離市民負擔能力,至於二手居屋的「綠表價」和「自由價」,漲幅就更為驚人,背離資助房屋協助市民置業安居的精神。 根據新安排,新一期居屋售價大約相等於市價五二折,對於有意入表申請的市民,當然是喜訊,然而隨着新居屋定價與市價脫鈎,轉售限制亦應該更為嚴格,盡量與私人市場區隔。近日運房局長表示,政府傾向「較嚴謹」處理居屋轉售限制,希望市民購置資助房屋,目的是滿足居住需要,並非視之為投資工具。可是現在當局提出的收緊居屋轉售限制,予人感覺卻是力度不足,雷聲大雨點小。 政府推出居屋之初,曾規定居屋單位首10年不得在自由市場轉售。及至1999年,政府修訂《房屋條例》附表,將限制縮短為5年,同時准許業主在購入居屋第3至第5年間,於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以「綠表價」賣給綠表白表申請人,另外業主首2年也可以選擇將單位售回房委會,不過2007年起,房委員會不再接納回購申請,業主只要繳付補價,就可以在公開市場賣樓。今次收緊轉售安排,主要就是改變此情况,規定新居屋賣家首2年只可以原價出售單位,賣給「白居二」買家。 新建議意味業主首5年無法補地價賣樓,對於壓抑炒賣風氣,當然有好處,然而是否說得上從嚴處理,卻有商榷餘地。不少人原本期望政府狠下決心,提高轉售年期限制,由5年改為10年或以上;有人甚至主張完全禁止新居屋流入自由市場,只可賣給白表綠表申請人,令居屋失去投資炒賣價值,純粹滿足用家。永遠禁止新居屋流入自由市場影響深遠,爭議較大,需要從長計議,市民可以理解,然而政府的新建議,莫說將新居屋與私樓市場徹底切割,連提高轉售年期門檻也欠奉,難免令人質疑當局決心。 改革居屋轉售制度 分開用家炒家市場 誠然,延長轉售年期限制並非一蹴而就,需要修改《房屋條例》附表,交由立法會通過。鑑於今期居屋將於10月推出,現在確實不夠時間修例,政府只能以現有法例為基礎,略作修補,政府未來還應尋求修改法例,考慮引入更嚴厲轉讓限制,例如大幅延長不得在自由市場轉讓的年期,提高轉讓門檻。另外,新居屋首2年只准賣予「白居二」買家,似乎不夠公道,政府應同時准許售予綠表人士。 全港30多萬個居屋單位,約七成半未補地價,反映目前市民購買居屋,仍是傾向自住為主,多於追求升值轉售圖利,隨着新居屋定價折扣率提高,業主日後補地價金額將會更大,然而由於本港房屋供應短缺,私樓價格不易回落,只要樓市持續熾熱,總有一些人會視居屋為投資工具,覬覦增值回報,期望日後在白居二市場又或自由市場撈一把。現在政府降低居屋定價,如果不同時加強轉讓限制,最終只會導致更多人抱着投機心態爭購居屋,助長炒風。 目前居屋轉售年期限制只得5年,時間明顯太短,應該延長至10年或以上。政府若要還原居屋「協助市民置業安居」的本意,必須釜底抽薪,徹底分開用家和炒家,單靠改變定價機制並不足夠,還須從轉售限制改革着手。政府應該認真考慮,限制居屋只能在居屋第二市場流轉,只可售予綠表白表人士,不得流入私人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