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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業權轉名增 成避辣稅新招

2017-05-08    星島日報
(星島日報報道)自從辣招出台後,住宅業權轉名個案增,有人將住宅業權轉讓予近親,亦有共同持有物業的業主,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令自己回復首置客身分,享買樓稅項優惠,不過,律師指,這些方法存在風險,容易牽涉爭拗,如果處理不當,嚴重者可觸犯刑事罪行。   自從政府於去年十一月,將住宅雙倍印花稅大幅調升至15%後,買樓人士包括用家及投資者,為了避開辣招,繳交較低稅項,做法層出不窮,尤其月前,政府收緊「一約多伙」避稅方式後,情況更明顯。市場人士表示,其中,近親轉讓避稅個案有增加趨勢,有投資者或用家以此計避稅。   市場上存在普遍做法是,有人將住宅轉讓予父母或兄弟姊妹,亦有夫婦之間共同持有物業,將所持有的業權轉予另一半,令自己回復首置客身分,買樓時不用支付15%稅項。以600萬元樓價計算,15%的稅項為90萬元。   若由首置客買入,則只需支付從價印花稅(釐印費),款項為18萬元。   律師林國昌表示,政府出招以來,查詢近親轉讓物業個案有增加趨勢。   惟業主作出住宅業權轉讓前,必須知道的是,當住宅轉讓予對方,在法律上,該住宅由對方所擁有,個人再沒有權利向對方取回。「絕對不能抱著將住宅暫由對方託管的心態,假如日後,要向對方取回,對方不依,則沒有辦法對簿公堂。」   他續說,由於買家以首置身分買樓,要申報本身在港並未持有物業,若是發現將住宅交予親人為託管,作虛假申報,可構成刑事罪行。   身為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說,為了避稅而轉讓住宅,隨時得不償失,他舉例說,當夫婦共同持有物業,為了避稅,一方將物業轉讓予另一方,假如不幸兩人離婚,法庭本來理應判該住宅擁有權為一人一半,因為這個轉讓,住宅將歸一方所擁有,另一方連追討的權利都沒有。   「他(她)總不能說,將住宅由對方託管,而且以首置客身分買樓時,必須宣誓本身沒有持物業,當被發現原來持有半層樓,後果嚴重,構成發假誓的罪行。   他又指出,雖然將物業作出轉讓的一人,再買一層樓,惟這層新買的住宅很可能只付首期,供樓路途遙遠,而由親人持有的那層樓已供滿,紛爭將層出不窮。   他續說,若然有子女為了取得首置客身分避稅,而將物業轉讓予父母,情況亦一樣,假若不幸父母身故,該物業淪為遺產,日後將由多名子女繼承,這名子女就失去這個本來100%屬自己的資產。   同樣身為立法會議員的謝偉俊形容,這些避稅方式,將來牽涉爭拗,恐釀成「溏心風暴」。他質詢政府,指鑒於愈來愈多富豪,通過家中未持物業的青年人或長者,購入物業,藉以避稅。「政府有否評估有關做法,會否導致日後爭產個案湧現,以致加重法庭工作,及損害家庭倫理和社會和諧?」   而自政府上月收緊辣招,堵塞一約多伙的印花稅漏洞後,一約多伙的情況即時絕迹,就算大手客打算連購多伙,亦寧願分開多張買賣合約簽入單位,同時亦有大手客變招,改為用家族形式入市,例如一組大手客打算連購4伙,現改為連同家人或朋友一起購買,即4個人,每人各買1間,並採用1約1伙形式購入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