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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物業廣告新指引 12月生效

2018-10-16    經濟日報
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編號18-02(CR)),就業界發出物業廣告提供進一步指引,通告將於12月1日生效。 根據新通告,在發出物業廣告前須先取得該物業的賣方/業主的書面同意,以及採取一切合理步驟核實該廣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地產代理須就每一個發出廣告的物業編配一個獨有的識別編號(「物業編號」),並在廣告上清楚及可閱地述明物業編號及廣告日期。此外,地產代理公司須確保廣告所載的資料在廣告日期是準確及有效的。 在有關的物業不再可供出售或租賃後或有關的地產代理協議終止後,地產代理公司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將所有由其發出或安排發出的廣告移去。 欄名 : 市場快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