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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推公私營合作 專責機構監察

2018-08-02    經濟日報
公私營合作模式,可有效整合土地資源,增加房屋供應。參考海外案例,多以政府出資建設基建,發展商負責建屋。不過,合作原則要以大眾利益為依歸,並獨立機構監察。 本港曾有公私營合作模式個案,為沙田新市鎮發展項目,私人財團參與填海工程,其中7成土地交予政府發展,另3成發展為私人屋苑沙田第一城。不過,本港未曾有利用私人土地儲備,作公私營合作模式。鑑於本港發展商持有逾1,000公頃新界農地,因此政府有意探討公私營合作模式發展,以增加短中期房屋供應。 外地案例 政府基建發展商建屋 參考外地案例,公私營合作模式大多是政府出資建設基建,而私人發展商負責建屋。據香港政策研究所早前發表的「土地供應:公私營合作新模式」的報告中,指出如美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等地,多年來採用土地調整計劃,進行公私營合作。私人界別會把持有土地整合,再向政府提交建議書。政府會負責土地上的基礎建設,最後把調整好的土地,分發於原本的持有者。日本為例,於50年代開始已採用土地調整,直到2013年有逾36萬公頃土地,曾經或進行土地調整。 另外,海外政府會提供強大誘因,鼓勵發展商加快供應資助房屋。如英國倫敦市政府擬定的2017年倫敦計劃中,提出如果發展商在不用公帑資助,於發展項目上提供3成半以上單位,作資助房屋,即可以使用特快規劃申請程序。 公私營合作發展模式,往往會惹官商勾結疑慮。而海外國家如英美,於推行公私營合作時,會推出多項措施,去監察公私營合作,包括成立專責機構,去制定法制及推行有利措施,以及設立資料庫及大規模活動,去提高公眾對項目的了解及參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