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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殼仍屬一手樓 空置須繳稅

2018-08-02    經濟日報
近年有數個一手項目以公司股權轉讓方式易手,惟政府表示,有關項目仍屬一手樓物業,如在過去1年內有超過6個月未作居住或出租,仍需徵收空置稅。 近年有不少新盤透過公司股權轉讓方式(或稱賣殼)易手,一來可以省卻逐個單位銷售的時間,二來對買家來說,亦可節省買樓的印花稅成本。假若同樣以公司名義購入,辣招稅的成本可達樓價的3成。 市場屢見 股權轉讓個案 例如舖王鄧成波曾以13億元購入馬頭角銅璵全幢,現改作高端長者服務式住宅用途;另廣州財團鼎龍集團或相關人士,以約10億元購入荃灣汀九星悅海灣13幢洋房。 到底這類以賣殼方式轉售的物業,應屬一手還是二手物業?如屬前者而又空置一段時間,則有機會要徵收空置稅。政府回應指,空置稅透過修訂《差餉條例》(第116章)以額外差餉形式徵收,包括發展商須在項目獲批入伙紙1年後,每年向政府申報單位使用情況。若在過去逾6個月未作居住或出租,則須徵收額外差餉,如發展商將整個項目以公司股權形式轉讓予第三方買家,有關項目仍屬一手樓物業,須視乎單位佔用情況繳付額外差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