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31
經濟日報
投資者為避辣招稅用盡各種方式,甚至借用屬於首置客的子女親屬名義入市,惟做法造成業權不清,隨時引起家庭紛爭以至最終須鬧上法庭解決。
根據土地註冊制度,投資者若借用子女親屬的名義簽署買賣合約入市,在買樓後要到土地註冊處登記成交,並蓋上印花令合約有法律效力。
易起家庭紛爭 鬧上法庭
由於名義上、文件上該受託的親友屬於單位的業主,若果投資者日後希望賣樓套現,亦需要取得該親友同意,一旦對方無意遵從,又或者雙方關係轉差,單位的業權就會變得複雜,最終或須透過法庭爭回單位業權。同時,該親友作為物業名義上的擁有人,亦可能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向銀行加按單位。
事實上,社會不乏這類的紛爭個案,例如去年初就有一對夫婦入稟法院,希望取回以兒子名義購入的沙田居屋愉翠苑。事件涉及該夫婦支付首期及單位所有開支,以兒子名義以166萬元購入單位,而子女則為信託人身份。
投資者若是借用較年長的親屬名義入市,一旦該親人不幸病逝或意外去世,單位的業權就會變成遺產的一部分,按法律歸還遺產受益人,投資者要取回單位亦不容易。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辣招的安排是以信託人形式入市同樣需徵收辣招稅,若借用他人身份入市,一旦業權發生爭議要經法庭解決,則會揭示買家的信託人身份,隨時被追討少交的印花稅。
撰文:
余敏欽
報道系列: 投資者重臨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