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3
經濟日報
兩夫婦離婚能否和平分手,真是好高學問,部分因錢更傷情,有的為了一層樓對簿公堂,又要蒐羅昔日供樓證據,倍感煩擾。
一對已婚10多年的夫婦為了層樓,要尋求法律途經解決。兩人若干年前購入單位,是聯名物業,由於樓價高企,層樓升幅多倍,男的強烈要求賣樓,並提出贖樓後將樓價款項分兩份,一人一半。
對簿公堂 律師費可觀
問題衍生出來,女的聲稱自己負責供樓,過往每月開支票過數給男的,以及中途曾還款約100萬元予銀行,所以女的要求將贖樓後樓價款項先減100萬元,然後取回7成。男的當然不肯,雙方各執一詞,已達到無法傾談地步,女的惟有尋求法律途經解決。目前女的要提供每月開票過數的證據,總之女的所爭取是漫長的路,就算能取回已付出的,但可能要繳付一筆可觀律師費,結果如何還要拭目以待。
另一對80後結婚時揀選將軍澳一個居屋單位,供25年,每月供款僅數千元。豈料結婚後短短兩年,因第三者介入,女的寧離婚,男無奈下無異議,並願意搬出仍供款的物業。這對離婚夫婦算是能理性處理最大的財務安排,男的本來要支付贍養費,由於層樓仍未供完,要賣樓又要罰息和交稅款,男的願意將層樓(不理升幅多少)交予女方,唯一條件是毋須支付贍養費,隨後男的亦正式辦手續將層樓全部業權交予前妻,這對離婚夫婦算是和平分手。
每一對夫婦怎估到自己會離婚收場,婚姻未亮紅燈,未面臨破裂,兩夫婦又怎會諸多計較,層樓落誰人名字,層樓由誰負責供?近年即使夫婦二人買樓只會落一個人名字,另一個名字留待購買另一層樓的機會。事實上,夫婦買樓處理錢銀宜要清楚和均真。
撰文:
蘭茜
欄名: 樓市放大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