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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歐美合作社房屋 港人可安居? 地價貴業權非個人持有 港難推行

2017-06-07    經濟日報
為了減低置業成本,歐美地區實施社會房屋,推出相對平價的合作社房屋,符合市民的負擔能力,惟有關計劃非私人擁有業權,加上本港高昂地價,香港恐難以推行。 公屋輪候等上樓者眾,居屋又爭崩頭,私樓樓價高昂,港人要安居樂業已變成難事,在外國的一些房屋經驗,是否值得我們借鏡? 在我們慣常接觸的公營及私營房屋以外,不少歐美國家都有提供一種稱為社會房屋的居所,透過非政府機構,以非牟利作為經營目標,提供穩定居住環境,其核心理念在於房屋並非用作放租賺錢圖利。 合作社擁業權 會員取居住權 舉例,在德國便有約2,000個合作社房屋,建成約220萬個合作社單位,佔總房屋供應約1成。這種合作社房屋,亦被視作為社會房屋之一,其細節的運作,由社會上的市民組成合作社,向政府申請批地建屋,自己找建築師建屋,而物業管理由合作社會員負責,並參與決策。 物業的業權並非由個人持有,而是由合作社擁有,會員支付數百至數千歐元入會後,另每月繳租予合作社,從而取得居住權,會員可終身居住,甚至可傳給下一代。 此外,再配合德國有租金管制,令合作社房屋租金亦較穩定,不用擔心會被大幅加租。如果會員因特別需要而退出住所,亦可將物業交回合作社,按比例取回部分資金,其目的在於減少房屋的投機性,居所是市民可負擔收入水平以內,令到市民得以安居。 這類社會房屋不單在德國實施,荷蘭更是全歐洲擁有最多社會房屋國家,佔整體房屋約32%,該國早於1901年便立法訂明所有公民應享有可負擔的社會房屋,透過私人企業或非牟利機構,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負擔房屋。 失千億土地收入 或稅改開源 可以想像,在香港難推行合作社房屋的其中一個原因,在於本港土地價值對政府來說相當寶貴,以2016/17年度為例,地價總收入達1,177億元,為庫房一大收入來源,而政府估算下年度地價收入亦有逾千億元。要令政府放棄龐大的土地收入,可能要大幅改革稅制開拓收入。 此外,對於港人來說,物業除了有居住的實際用途外,亦具有投資及保值的作用。根據統計處數據,2017年第一季的自置居所比例佔49.3%,即近一半。不少人不惜花畢生的積蓄來供斷一層物業,最近數個新盤開售,均呈現萬人空巷的場面,港人仍相當熱衷於買樓,希望自己擁有物業的業權,相比社會房屋,要港人改變追求私有產權的觀念,似乎需要時間改變。(系列三之二) 撰文: 梁振鋒 報道系列: 房策良方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