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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樓評:離港工作無礙自住物業申按保

2026-08-14    東方日報
不少新盤陸續落成,當初選用「建築期付款」的買家,收樓之際亦迎來正式申請按揭的考驗期。最近接觸一對新婚夫婦,兩年前購入一個新盤單位作為愛巢,原計劃申請九成按揭,保留資金作裝修及儲備。豈料收樓在即,先生突接公司通知,即將派駐南韓分公司開拓新市場,未來將會頻繁離港,甚至在當地逗留數月。夫婦二人誤以為先生長期離港便不再符合按保「自住物業」的定義,擔心九成按揭被拒,竟打算主動減做七成,甚至向財務公司借貸湊足三成首期。 這個決定令人費解。按先前掌握的財務資料,二人收入穩定,通過九成按保的供款佔入息比率審查綽綽有餘,根本毋須降成數,更遑論借高息私貸。深入了解後,才發現他們被一個常見誤會嚇倒——以為「自住」等同「申請人必須長期身處香港」。 其實道理顯淺易懂,按保公司與銀行審查「自住」條件時,核心在於僱傭關係本質與實際居住意圖。先生雖然派駐海外,但受僱於香港公司,由香港發薪及報稅,而該單位確實是二人在港的主要居所,在法律與常理上依然屬於標準的「自住物業」。只要物業並非出租或長期空置,申請人因公幹、外派而頻繁離港,並不會自動喪失九成按保的資格。 釐清誤會後,隨即向銀行及按證公司申述個案,開誠布公解釋先生的特殊工作性質。銀行最終確認自住性質無誤,批准原定九成按揭計劃,先生只需額外提供公司調職信及派駐證明,連同常規入息文件一併遞交即可。 重點並非是否每日返家 不少買家面對突如其來的職場變動,常因對按揭法規一知半解而自己嚇自己,甚至差點墮入借取高息貸款的財務陷阱。必須強調,九成按保的「自住」門檻,重點在於「是否以該物業為主要居所」,而非「申請人是否每日返家」。當然,若買家打算將單位出租,或申請人已移居海外並在當地另覓居所,則另作別論。讀者若在申請按揭前遇上職位變動、跨境外派或收入結構改變,切忌自行臆測,應及早尋求專業按揭顧問協助,以釐清法規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