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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宏福業主簽約賣樓 條款掀慮 要求「全額彌償」確認物業無官非 房局:非針對新爭議

【明報專訊】政府成立「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截至7月10日與逾550名宏福苑業主簽署正式買賣協議,佔1984戶約28%。有業主向本報表示,質疑買賣協議附錄A、即《承諾與彌償契據》條文及用字,包括要求業主「全額彌償(full indemnity)」、確認物業不涉民事索償或訴訟等。房屋局昨日澄清,有關安排是用以確保買方在完成交易後可取得清晰及無爭議的業權,彌償條款適用情况主要是業主在契據所作聲明及確認並非真確或完整,而非針對任何無關或新產生的爭議。 居民:火災責任未明 憂不能再索償 據居民提供的附錄A、即承諾與彌償契據,要求賣方聲明及確認為物業唯一合法及實益擁有人、物業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權益或佔用權、物業無涉及任何民事訴訟或申索等,最後一段列明若交易完成後,有任何人或第三方對購買人物業所有權提出質疑,賣方將在全額彌償基礎下作賠償。 宏福苑居民陳先生說,一般買賣合約會要求賣家作業權保證,要求全額彌償不常見,質疑收購方提出全額彌償的動機。他指火災責任方仍未明,契據第4項卻要求賣方確認物業不涉民事索償或訴訟,憂簽署後不能再就火災向責任方索償或提訴訟。 陳母補充,曾就彌償條款「有任何人或第三方對購買人的物業所有權提出質疑」諮詢律師,有律師認為只指向賣方個別物業業權;有律師則認為可理解為如有人質疑收購合法性並興訟,令整個收購不成功,賣方物業收購因而不成功也要作全額彌償。她對後者說法感擔憂,怕簽署後如將「計時炸彈」揹上身,要為可能發生的訴訟及衍生費用負責,因律師解讀不同,冀政府解釋。 「買家業權被提質疑」條款 住戶:諮詢律師有不同解讀 房屋局發言人澄清,相關契據用以確保買方交易後取得清晰及無爭議的業權,彌償條款主要適用於業主所作聲明及確認非真確或完整,非針對任何無關或新產生的爭議。陳先生得悉後稱,冀契據列明上述說法及訂明彌償責任上限。 發言人及後補充,契據只涉及賣方出售的個別物業,簽署並不表示賣方須為宏福苑日後可能出現的訴訟,或與其物業無關的事宜負責,又指如有人聲稱政府藉契據逃避責任或將賠償責任轉嫁業主,均屬錯誤理解。 發言人稱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由政府成立,並提供全面支持,收購資金不會出現不足,網傳其為「隨時會破產」的「空殼公司」絕非事實;至本月10日已與逾550名業主簽署買賣協議,兩單位轉讓手續已完成及發放款項。 律師:收購告吹不會觸發全額彌償 執業律師蘇文傑稱全額彌償條款普遍見於收購,用以確保全幢大廈收購時個別單位不涉業權爭議或訴訟,無業權瑕疵。他指彌償條款屬交易條款,不影響其他申索;契據的彌償責任亦只適用於個別物業或業主,倘整個屋苑收購不成功,交易會告吹,但不會觸發全額彌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