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6-16
明報
【明報專訊】清盤中的中國恒大(前上市編號:3333),就證監會4月宣布與曾審核恒大的羅兵咸永道達成和解協議,預留10億元賠償恒大獨立股東 ,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恒大指出,證監會缺乏法定權力,向一個非受監管實體(non-regulated entity)即羅兵咸,就市場不當行為作和解。另外指出,協議未有考慮中國恒大及其債權人的利益,協議實際上令中國恒大獨立少數股東,優先於債權人取得賠償,違反《公司條例》列明於清盤時的法定優先權。
明報記者 江陵凱
證監會接受本報查詢時表示,由於事件正處於法律程序,故不予置評。法庭於2024年1月委任黃詠詩及杜艾迪為恒大的清盤人,兩人均為安邁顧問的董事總經理。
證監指處法律程序 不予置評
恒大表示,循適用的監管和法律制度的角度而言,羅兵咸香港以註冊會計師的身分,擔任中國恒大的審核機構,並非《證券及期貨條例》所指的受規管人士,而會財局(AFRC)才是羅兵咸香港等負責公眾利益實體會計師相關註冊、檢查及紀錄處分的監管機構,指出證監會沒有獨立權力(freestanding power)與羅兵咸香港達成協議。
證監被指拒絕延遲協議行動
恒大提及,清盤人曾於今年5月8日去信證監會,提出對有關協議的憂慮,提議恒大及證監會之間,成立一個開放且合作(open and cooperative)的對話渠道,並且預先提出,要求就有關協議提供更多的資訊,惟證監會於5月13日拒絕清盤人提出有關的要求。其後清盤人再於5月21日再去信證監會,就協議提供更多細節及法律理據。
法庭文件繼續指出,恒大亦曾要求證監會保證,於直至恒大控告羅兵咸的民事訴訟有最終結果,以及證監會對於恒大有實際回應後的14日前,不再根據該協議採取任何進一步的措施,特別是不分發,或促使羅兵咸香港分發相關宣布的10億元(股東賠償金),惟遭證監會拒絕。
恒大批證監「不理性及不合理」
恒大指出,證監會曾於5月28日回應,答應於6月11日前就恒大提出的憂慮給予實際回覆,並要求恒大停止採取任何法律行動。但恒大則稱由於證監會持續拒絕就協議延遲行動,故恒大推進是次司法覆核申請,更稱證監會拒絕有關保證要求為「不理性(irrational)」及「不合理(unreasonable)」。
證監會於4月23日宣布與羅兵咸達成和解協議,預留10億元向股東賠償時,曾發新聞稿指出,其為本着為股東爭取賠償的最終目標,證監會斷定,與羅兵咸永道香港達成協議,是最符合恒大獨立少數股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