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3
星島日報
為加快北部都會區的發展,發展局提出訂立專屬法例,日前已經將相關建議文件,交到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同時於3月24日至5月22日開展近2個月的公眾諮詢,並預計將在今年中將《條例草案》交到立法會,在年底通過。筆者認為,專屬法例的核心是在於拆牆鬆綁,能夠加快規劃改地、工程建設等的多項相關程序,以達致政府「提速提效」的目標,是值得非常支持的法例。
北都專屬法例涵蓋六大範疇,包括簡化城市規劃程序、加快支付被收回土地的補償、便利採用創新建築技術安排、簡化申請建築噪音許可證程序及要求、便利及管理跨境要素流動、就指定地區成立法定公司。
整體而言,六大範疇涵蓋了北都發展的各項需要,在便利和加快各項程序的同時,保留必要的把關門檻,相信既能加快發展,亦能確保規劃完整,以及工程質素能夠達標。
此外,這六大範疇相關的法例將以附屬法例的形式訂立,能夠便利政府進行修訂,畢竟,北都發展動輒需時10年、20年,甚至需要更長時間,在過程中必然會有需要修改調整的時候。
研臨時建築標準放寬
因此筆者支持以附屬法例形式訂立,為政府提供修例的靈活性,而毋須每次均修改需時較長的主體法例,符合政府加快發展北都的原則。
然而,筆者認為,單靠北都專屬法例並不足夠,政府必須在行政措拖上有所配合,才能真正做到「提速提效」。
例如目前專屬法例簡化了非保育地帶的改變土地用途申請程序,將所需時間由9個月縮短至2個月,但即使城市規劃委員會加快批出了臨時用途,往後仍有一些土地文書、行政程序需要處理,如在臨時土地上搭建汽車維修設施、物流貨倉等建築物時,仍需要申請短期豁免書,或需要提交建築圖則予屋宇署批准,部份程序需時以年計,若這些程序沒有加快,即使專屬法例加快了規劃程序,亦是枉然。
發揮「1.5級開發」效果
此外,北都專屬法例亦提出將臨時用途的限期由目前的3至5年增至7年,然而即使放寬了期限,政府在很多情況下,對臨時建築物仍採用永久性建築的要求,包括排水、風力要求等。
這些要求與臨時用途性質相矛盾,亦會影響臨時建築物的結構圖則。
因此,筆者認為政府可在安全的前題下,研究是否有空間採用較永久性建築寬鬆的標準,藉以便利業界進行臨時建設,發揮「1.5級開發」的效果。
倡豁免條款擴全港
最後筆者認為,是次專屬法例中部份拆牆鬆綁的措施,其實是可否亦可適用於非北都範圍。
例如便利採用創新建築技術安排方面,按現時的《建築物條例》,申請人若要採用非固有的建築技術和建築材料,必須符合特殊情況下才能向屋宇署申請,並在諮詢屋宇署轄下的「建築小組委員會」或「結構工程小組委員會」及獲批准後,才能變通或豁免《建築物條例》或其附屬法例下的某些要求。
鼓勵業界採嶄新技術
惟北都專屬法例取消了符合特殊情況的要求,即只要相關工程在北都範圍內,即使只屬一般情況,亦可以申請採用非固有的建造技術和建築材料。
換言之,只要達到《建築物條例》下的建築物結構穩定性標準及公眾衛生標準即可。
就此,筆者認為有關措施其實廣泛適用,毋須局限於北都,只要新技術符合現有法例標準便可使用,這能為建樓提供更多彈性,同時鼓勵業界採用嶄新技術,節省工程成本和時間,加快全港的發展速度。
總括而言,筆者認為專屬法例反映政府發展北都的決心,同時政府應配合行政手段,做到打破過往程序過於冗長的僵局。
政府須配合行政手段
筆者亦期望政府能與業界保持溝通,確保能掌握北都發展的最新情況,並不時為北都提供度身訂造的法例和政策,全面為北都發展「提速提效」。
黃浩明
香港立法會議員(地產及建造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