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8
東方日報
【本報訊】4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在本月2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96,050元。
遭第3度檢控定罪
3宗個案涉及葵涌梨木道一幢大廈3個住宅單位,其天台上各加建一個面積約43平方米的搭建物。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各業主發出清拆令。
4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曾兩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累計共被判罰款93,450元。
由於他們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3次檢控。該4名業主在法庭再次被定罪,合共被判罰款196,050元,當中166,0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昨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