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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餘小量宏福戶不賣 或研立法處理」 黃偉綸認現無例適用 重申售樓非須棄民事索償

【明報專訊】政府擬收購宏福苑受災7座樓的業權,業主可選擇以現金買私樓或「樓換樓」,須今年8月31日或之前表態。「應急住宿安排工作組」組長副財政司長黃偉綸昨稱,若居民有任何原因決定不向政府售賣業權,政府不會向逾時表態者做特殊安排,屬「你情我願」;而若剩下小部分單位不賣業權,將商討會否立法處理。有律師稱《收回土地條例》不適用於宏福苑情况,認同須另立新例處理不願售賣業權情况。 政府向宏福苑居民提供未補地價單位每平方呎8000元的收購價,較參考價高約三分之一。黃偉綸昨接受多家電子媒體訪問時進一步解說方案,他形容收購原則體現人性化處理、以情為先,令居民有能力購買居屋為考量,並強調「公帑的投入都要適度」。按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供收購價金額,以未補地價住戶呎價8000元計算,1354戶獲344.8萬至386.4萬元不等;已補地價住戶收購價10,500元計,382戶可獲452.5萬元至507.1萬元不等。 強制收回須符基本法保障 「路不易」 被問到若有居民堅持選擇「原址重建」會如何處理,黃認為單位經歷火災很難出售,不能確定有沒有人收購,但政府尊重私有產權,會繼續溝通,亦提及目前無法例適用於不賣業權的宏福苑業主,「如果只有小部分單位(不賣業權)會否透過特別立法處理呢?這個我們將來再探討」。 黃偉綸稱,《基本法》列明若私人業權被徵用須按「實際價值」補償,惟因宏福苑受災,實際價值遠比政府提出的低,倘政府要強制收回業權,必須確保手段符合《基本法》對私有資產的保障,「那條路(強制收回業權)都不容易」。黃重申,業主接受政府收購業權方案絕不代表要放棄民事索償,具體需待法律專家研究。 彭韻僖:引《收地例》不符「公共用途」 易掀議 提到收購計劃未納入宏志閣,黃偉綸稱,當最少一半宏志閣居民達共識,便可開始商討收購該座的方案,但以往幾乎沒試過這樣分配地契及大廈公契,相信最終可能要透過立法處理。 律師會前會長彭韻僖向本報表示,宏福苑受災樓宇的收購與安置,核心目的是解決災民居住問題,而非推動傳統的公共發展項目,並非《收回土地條例》界定的「公共用途」範疇,該條例亦未針對資助房屋的災後整體收購作專門規定,若直接應用於宏福苑情况,易引發產權與補償的法律爭議。 至於《強拍條例》,她稱發起的主體是業主或私人發展商,並實現樓宇重建的商業或自用目的,惟宏福苑的收購是政府主導的災後安置行動,性質不同,她認為若政府在遵守《基本法》前提下考慮另立新例,可保障居民的私有財產權益,同時協調宏志閣不可分割業權的問題。 律師兼立法會前議員江玉歡認為,引用《收回土地條例》需審慎處理,政府暫未明確計劃收回土地後將作什麼公共用途,引用該條例的法定程序需時,且只能用公帑,惟政府將以捐款及公帑收購業權,認同政府考慮另立新例處理未能收回的業權「有道理」。 范凱傑:《收地例》可符 須8座全收 身兼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范凱傑則認為,《收回土地條例》的「公共用途」可涵蓋宏福苑現時情况,相信政府毋須另立新例而可引用該條例收回業權,且過去業權人就引用該條例提出司法覆核無成功案例,遭司法覆核的風險非常有限。不過他認為,宏福苑屬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倘政府動用條例,則不能遺下宏志閣,必須一併收回全部8座樓業權。 翻查資料,由199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業權人就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地的司法覆核共8宗,未有個案被裁定政府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