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英國本土的普通法制度有一個重大差異,這就是香港的法律制度容許《大清律例》和相關傳統在特定情形下執行。例如新界祖堂地的權益及轉讓,以及1970年代婚姻制度改革之前妾侍身分的確認等等。因此,有關這類官司,與訟雙方有時便需要找中國法律史專家提供清代法律意見,去協助那些只有普通法訓練的法官,去判斷如何處理爭議;而隨時間過去,有關訴訟的數量亦慢慢下降。
但最近有律師事務所找我提供清律意見,讓我懷疑北部都會區的發展可能會引起另一波就中國清代律例解釋的訴訟。
話說有幾兄弟想尋求法律意見起訴父親,因為父親主持的一房是北區一片祖堂地的持份者。面對北部都會區發展,這塊土地有可能被收購,而收購完成之後,祖堂便會進行「太公分豬肉」,將賣地收益分給父親。這班「孝子」懷疑父親收到錢之後不一定會分給他們,便來找法律意見,看看根據清律「諸子均分」的原則,是否可以按這律條逼父親分配賣地收益給他們。
可惜清律的「諸子均分」原則,按照清律的過去解釋和案例,其實是代表「諸房均分」,即是賣地收益不是按人頭分配,而是分給一個房,而一個房的資產是由家長決定是否分給子女。再者,清代法律傳統下子女絕對不能控告父母以逼其分家,所以這班兄弟勝訴的機會甚微。
看來香港需要更多中國法律史專家去應付這波有可能在北區復蘇的清律訴訟。
法律學人@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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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海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