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31
明報
【明報專訊】將軍澳彩明苑業主立案法團10年間遭挪用公款逾6110萬元,物管公司經理承認虧空公款,用來賭博及還債。他承認5項盜竊罪,昨在高院被判監18年。法官斥被告濫用法團的信任,屬有預謀犯案,另提及被告曾將小量款項存回法團帳戶,惟數額比起法團損失屬微不足道,不構成減刑因素。
213萬存回法團 官:不視為賠償
被告黃偉龍(現年53歲)於1998年獲聘為佳定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助理物業經理,佳定2001年成為彩明苑的物管公司,被告獲晉升為物業經理,負責準備法團10個戶口的財務報告。根據背景陳述書,被告已婚並育有一女,以往無案底。
控方昨日庭上透露,警方已與法團主席釐清案情,涉案6110萬元公款中,被告曾將逾213萬元存回法團戶口,法團實際損失逾5897萬元。法官陳仲衡判刑時表示,被告10年間盜用千萬元公款,濫用及違反法團的信任,亦濫用僱主佳定的信任,不單向法團成員說謊,亦以剪貼和影印方式偽造銀行文件及授權簽署人簽名,欺騙佳定及核數的會計師,屬有預謀及有計劃犯案。
公款輸光 保險最多賠法團6萬
陳官續稱,被告虧空公款用來賭博,全部輸光;據法團所知,保險公司最多就騙案賠償6萬元。陳官表示,被告雖曾將逾213萬元存回法團戶口,惟法庭不會視為賠償,被告只是在東窗事發前存回公款,不構成求情因素;考慮犯案時長和金額,認為本案須判阻嚇式刑罰,就5項盜竊罪採納兩年9個月至10年為量刑起點,因應認罪扣減三分之一,總刑期18年。
控罪發生於2011至2021年。根據案情,法團將部分帳戶存摺及支票簿交予被告管理,會計師樓2021年發現被告呈交的報表與帳戶餘額不一致,報警處理。警方調查發現,涉案法團帳戶有428次提款紀錄,包括以現金或支票轉帳至被告的個人帳戶,被告向佳定會計師提交月結單亦有偽造或修改痕迹。被告事後承認向法團成員出示支票後,會在金額一欄增添「0」字,並以剪貼和影印方式偽造文件。他案發年間先後59次前往澳門,被捕時無物業,負債逾百萬元。
【案件編號:HCCC 28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