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29
東方日報
【本報訊】錦綉花園業主面對的困局並非特例,消費者委員會曾花兩年時間,就本港住宅物業管理費進行研究,檢視249份樓宇公契後發現,約75%公契管理人被內定為發展商的子公司或與發展商有關連的公司,而近半項目集中由10間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同時,有5個發展項目的住宅業主總業權佔比未及整個項目的一半,最少的份額只佔14%,即使齊集全數住宅業主,亦難以籌集法定的過半業權,解僱表現不理想的管理公司。
改公契門檻 倡75%業主同意
消委會擔心,若項目同時委任發展商關連的物管為公契經理人,或引起潛在利益衝突,發展商等大業主能較易干預物業管理決定,沒有話事權的小業主只能為決定承擔更高的費用,促請當局要求大業主申報利益,避免過度參與物管決定而產生的利益衝突。
有眾多樓宇的公契過時,需修改公契解決,包括部分舊樓公契沒有界定公用地方的權責,惟修改公契須全部業主同意。因此,消委會建議港府參考公司條例,放寬指定樓宇修改公契門檻至75%業主同意,亦認為發展商售樓時應清楚披露業權情況,包括業權計算方法。
然而,消委會亦訪問逾1,100名來自約400個樓宇的業主、96個業主組織,以及22間物管公司,發現逾97%業主以沒時間、沒興趣及年紀大等原因,拒絕加入業主組織,約60%不出席業主大會或對屋苑或樓宇事務發表意見、投票。消委會指,業主參與度與管理費增幅息息相關,業主積極參與物管事務時,平均管理費加幅為9.5%,不積極時加幅則達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