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沙田大輋村套丁案」,丁屋發展商李欽培及11名新界原居民串謀詐騙等罪成,2015年原審判囚兩年半至3年。李在上訴聆訊開審前身故,上訴庭昨日裁定餘下11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判辭披露,大律師黃志偉及事務律師詹耀明原審時代表全部被告,惟詹的律師費實際由李欽培的「金主」出資,而非被告付款。上訴庭裁定黃志偉和詹耀明涉及利益衝突,形容是該庭審理過「最嚴重的利益衝突案例」。
除李欽培已去世,提出上訴的被告為陳志昌、黃卓帆、韋俊傑、韋震豪、溫貴麟、鄭國華、鄭宇宏、鄭興、邱貴珠、韋柏瀚及劉德勝。各人2015年被定罪,事隔10年上訴得直(見表)。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昨日宣布判決,稱未知控方會否有進一步申請。本報查詢會否申請將案件發還重審,律政司昨晚回覆稱會研究上訴庭判決和其他相關資料,再決定需否跟進。
原審無人自辯 上訴方:大狀無索指示
案件原審時,12人均由大律師黃志偉及律師詹耀明代表。辯方依賴《基本法》40條保障丁屋政策,力陳「套丁」並非違法,無被告曾在審訊自辯。上訴方爭議黃志偉抗辯極不稱職,未有妥善告知11名原居民和李欽培或涉利益衝突,例如黃卓帆在錄影會面疑頂證李,而黃志偉無向被告討論自辯利弊;另外黃在原審時亦未有從每名被告索取適當指示,且黃從未親身與部分被告會面。
黃志偉及詹耀明在上訴聆訊作供。黃稱基本法條文是最佳辯護方案,不同意原居民可以辯稱遭發展商誤導,認為雙方無利益衝突。詹作供透露其律師費非由被告支付,而是曾償還涉案土地按揭貸款的第三者,詹承認第三者影響抗辯方向。上訴庭在判辭形容情况令人不安,該第三者正是李欽培的「金主」(financier),可見案件引起更廣泛人士、「更大的利益圈」(wider circle of interests)關注,他們聚焦於2007年後參與套丁者會否免於檢控,並非着眼於本案被告個別案情,惟受審12人採取一致辯護策略。
官:證言或損發展商利益 可拗不知情
上訴庭認為,黃志偉採用基本法保障套丁的辯護策略看似「完美」,能夠涵蓋12名被告,惟此觀點僅停留於口號層次,不獲原審法官接納。上訴庭關注,除李欽培及劉德勝外,有9名上訴人錄口供時稱不知道套丁違法,若辯方索取適當指示,他們可以辯稱套丁公開普遍、案發時相信套丁合法等;法庭不會斷言辯解是否有效,惟辯方可循犯罪意圖方向辯護,黃及詹耀明應好好探討。
上訴庭稱,假設11名上訴人當時以不知情抗辯,他們很可能自辯作供,證言可能有損李欽培的利益。上訴庭表示,考慮本案背景和審訊前後的發展,無法駁回對黃志偉及詹耀明涉利益衝突的指控,基於3名法官審案的經驗,本案堪稱該庭審理過「最嚴重的利益衝突例子」。上訴庭明言任何律師都不會允許自己同時代表發展商及原居民行事,遂裁定11人未獲公平審訊,但駁回其他上訴理據(見另稿)。
上訴庭提及,詹耀明曾稱因律師會介入其律師行而遺失會議紀錄,加上不想遭「釣魚式」找錯處,經多次來回才披露涉案文件。上訴庭批評詹的說法荒謬程度令人咋舌,或涉隱瞞關鍵文件及藐視法庭命令。
律師早前釘牌 大狀曾涉妨司法
翻查資料,詹曾為「詹耀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早前被律師紀律審裁組紀律處分,暫時吊銷執業資格4年。黃志偉現為執業大律師,2013年涉於企圖盜竊案向證人發信施壓,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4年,黃上訴至終院得直。
【案件編號:CACC 4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