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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令拆僭建 4業主罰款逾29萬

2025-12-06    東方日報
【本報訊】4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法定命令,12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290,630元。首兩宗個案涉及深水埗青山道一幢工業大廈公用部分簷篷上的一個金屬支架,及旺角新填地街一幢商住大廈一個面積約11.5平方米的平台搭建物,上述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 涉工業商住大廈 上述首兩宗個案的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分別被定罪及判罰款共89,080元及74,590元,當中83,080元及64,59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另外兩宗個案涉及旺角弼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改建成為迷你倉的單位,及旺角西洋菜南街兩幢商住大廈改動前樓梯的防護門廊。前者有關改建及加建工程阻礙逃生途徑及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後者改建工程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分別違反《建築物(規劃)規例》及《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分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及第26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令及修葺令。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法定命令,故遭屋宇署檢控,分別被定罪及判罰款共69,760元及57,200元,當中57,760元及48,2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