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29
東方日報
【本報訊】管理大坑西邨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民屋宇)早前公布安置計劃,指租戶需符合一定資格才可回遷。有拒絕搬遷的居民於今年8月入稟高院提出司法覆核,指平民屋宇無權取消住戶回遷資格,要求法庭裁定平民屋宇的角色只是支援、協助港府,又要求法庭頒令所有住戶都可以無條件回遷。高院法官高浩文早前已駁回此司法覆核申請,昨頒下判詞解釋指,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合理且有勝訴希望的理據,故駁回其申請,申請人須支付訟費。
申請人是馬媚媚,建議答辯人是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及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據申請書指,申請人是大坑西邨居民,已居住在大坑西邨超過60年。申請方指,平民屋宇是私人有限公司,並非法定機構,沒有權力去取消住戶的回遷資格,及要求他們簽文件,承諾放棄未來的訴訟權利。平民屋宇的作為屬越權、不合理。申請人續指,平民屋宇在取消住戶回遷資格時,並沒有解釋取消原因、誰賦予其有關權力,認為屬程序失當,亦漠視了平民屋宇在公屋政策或安置事宜上協助港府之職能。
官指無合理勝訴希望
法官於判詞指,在考慮是否批准司法覆核申請時,申請人若能提出合理且可能勝訴的論證依據即可,但本案申請人提出的理據中,多數未能指出城規會及平民屋宇犯下的公法錯誤,而這些理由中申訴的事項與實際被質疑的決定完全不符。她未能提出任何合理且有勝訴希望的理由,故駁回其申請。案件編號:HCAL 17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