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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陣:公屋不止是社會資源 /文:葉蔭聰

2025-09-19    明報
【明報文章】最近在美國與香港,皆發生了與精神病有關的社會爭議,兩事也涉及人命。 執筆之時,美國最受關注的新聞,是保守派網紅柯克(Charlie Kirk)於猶他谷大學​​的一場公開活動中遭槍擊,不少人爭論疑犯羅賓遜(Tyler Robinson)是「左」還是「右」。然而,美國與其他地方一樣,大部分暴力事件未必涉及主流政治,反而是發生在平凡人的日常生活世界。 上月底,23歲烏克蘭女難民扎魯茨卡(Iryna Zarutska)在美國北卡羅萊納州夏洛特市的列車上被殺,疑兇布朗(Decarlos Brown)是一名患有精神病,亦有多次犯罪紀錄的34歲男性無家者,兩人只是偶然於列車裏碰上。州政府及美國司法部已對疑犯提出一級謀殺起訴,並送交醫院作60日評估。屬民主黨的夏洛特市長萊爾斯(Vi Lyles)在慰問死者家屬時指出,司法部門對被捕罪犯過於寬容。總統特朗普則指行兇者為「邪惡的瘋子」,並指摘當地的民主黨政府防範暴力罪案不力。同時,萊爾斯呼籲公眾不要把所有精神病患者污名為罪犯。此話一出,引來不少人——尤其是保守陣營——指摘她太「政治正確」,欠缺對受害者的同理心。加上行兇的監控錄影拖了一個多星期才公布,亦引發富商馬斯克(Elon Musk)等指摘親民主黨的主流媒體刻意淡化事件。 精神病患者的「責任含糊性」 在美國城市,街上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數目不少,於大約77萬無家者中,有接近兩成人被診斷為精神病患者。同時,精神病患者在犯罪者中的比例又偏高,構成了頗有美國特色的貧窮印象及問題。許多人把無家者、精神病患者及犯罪分子(有時甚至針對有色人種)聯想起來,擔憂這些「異類」威脅公共安全。 以病理學分類、臨牀醫學、藥物治理與體制化空間(例如精神病院、中途宿舍等)為特徵的現代精神病學,自19世紀開始形成,並由西方國家推廣至全世界,被視為文明的進步。可是,即使是被譽為全球最先進的國家如美國,也難說精神病「受控」;甚至有不少人認為,剛好相反,美國高度商品化的房屋市場,及依賴醫療保險業的公共衛生系統,令精神病患者得不到較好治理,數目增加,相關的社會問題更日趨惡化。 精神病除了是個別國家的社會問題,也帶來更普遍及帶點哲學的問題,精神病患者的責任就是其一。從道德或法律角度看,患者往往被認為不能自控,不具備「(正常)人」的心智與能力,所以不需要(或大減)為自身行為負責。可是,他們也要接受類近一般犯罪者的對待,即使沒有人如特朗普般粗暴指摘他們為「邪惡」,惟執法、司法及醫療機構,也要囚禁、監視與「矯正」他們。 法國思想家傅柯(Michel Foucault)在他的名著《古典時代瘋狂史》中,分析「瘋狂」如何進入規訓體制下的「精神病」。他曾這樣總結:「瘋人不再是存在於古典非理性的分割空間中的無理智者;他現在是存在於現代疾病形態中的精神錯亂者……他因為不是他所是,而成為無辜;又因為是他所不是,因而有罪。」 換言之,精神病患者身上有一種「責任含糊性」——到底他們是不是「責任個體」,往往是個問號。跟這個「含糊」個體相對的,是好像自明的「正常人」。日後,疑兇布朗如何審訊及判決,恐怕也會有一番爭議。現在,我們不妨循這個角度,分析一下近日香港的事件。 公屋精神病母子自盡案 不解為何當局不願酌情 在天水圍公共屋邨中,一對分別患有躁鬱症及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的母子,他們沒有傷害人,但在4個月內先後墮樓自殺。傳媒揭發他們生前正在面對強制遷出令,原因是兒子在申請公屋時沒有如實申報資產。遷出令發出之後,青山醫院醫生曾建議房委會「暫緩遷出令」,但上訴委員會駁回該母子的上訴。事後,不少媒體及公眾指摘政府和上訴委員會僵化,造成悲劇。 上訴委員會堅持把兩名精神病患者看待為「責任主體」,似乎是否定他們作為「責任主體」的「含糊性」,不願意酌情處理。原因為何?我至今仍感疑惑。我以前在大學供職,經常遇到有心理及精神困擾的學生,每個個案及處理方法也不同,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精神科醫生的診斷很有權威性,校方幾乎必然接納,例如休學、延期畢業或重新入住宿舍申請等等。我甚至試過幫學生爭取到校方額外撥款,讓學生不用排公立醫院,可以盡快到私家精神科醫生求診,取得相關證明,以作各方面的申請。 雖然大學資源與公營房屋的性質不同,難以類比,不過,我仍然無法接受房屋局長何永賢所言,已轉介社工及協助母子申請中轉房屋,所以是「情理兼備」;「(日後)細心啲」真可解決問題? 上訴委員會的新自由主義倫理邏輯 局方及上訴委員會一直有一個共識,就是公營房屋資源是寶貴的,所以要審慎分配。原則上沒有人反對這一點,惟公屋資源不是應該分配給沒有能力在市場上取得合理居所的人嗎?根據目前報道,我只知母子兩人沒有申報據說值50萬至70萬元的兩塊土地;但除此以外,他們到底另外還有些什麼資產及收入,令上訴委員會認為,患有精神病的母子有足夠的市場能力?甚至有報道稱,兒子是被人誤導幫手「套丁」,根本不是他能夠動用的資產。 我猜,上訴委員會奉行的原則,無關他們的經濟能力,更多是區分「應得到救助的窮人」(deserving poor)與「不應得到救助的窮人」(undeserving poor),即新自由主義的倫理邏輯,受助者要證明自己是值得救助的。也許,當初他們「沒有申報」便等同「隱瞞」,更是「濫用」,足以使他們「不應得到救助」。而且,正如何局長所說,打擊濫用公屋是得到社會支持的。 很明顯,局方與上訴委員會漠視了該母子作為「責任個體」的含糊性;而且,也忽視公營房屋系統自身對個體生命的責任。 於現代社會,精神病患者被視為心智異常的生命個體而被治理,連同對人口整體生命過程的治理,合稱為生命權力(biopower),是現代政府理性的一個關鍵部分;權力的另一面,是被治理的個體對權力的期望,乃至自身的權利。 生命治理的失敗 精神病跟許多身體疾病相比,更需要長時間、階段性及跨體制的關顧,例如醫院以外的康復服務。醫院的病房,與日常居所以至社區環境,可以說是規訓與矯正的空間組合。事實上,一直以來,精神病患者是可以得到房委會恩恤的,可以加快編配公屋,這就證明公屋的特性。不過,這其實不應看成是「恩恤」——不是因為覺得他們可憐,所以讓他們快點「上樓」,而是公營房屋系統對經濟能力不強的病患者有更大責任。公營房屋不止是滿足一般的居住需要,也要治理被界定為「異常」的不同個體生命。因此,兩名住公屋的精神病患者,疑因為受到逼遷壓力而自殺,這其實是房屋局在生命治理上的失敗。 若房屋局承認公營房屋應該有這些功能,那便自然要與精神病醫學專業和社工等一致,而不能夠用自身的所謂「全盤考量」來推搪。問題不是程序公義重要,還是精神病患者的需要重要,而是房屋部門有沒有與醫療及其他機構共同關注個體生命?若否,弱勢者只會一方面困在「異常」之中,另一方面又要承擔生命中不能承受的責罰。 文化研究學者 [葉蔭聰]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