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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遷出無情講酌情限善後 房署應以人為本護弱勢

2025-09-10    明報
【明報社評】精神病患母子遭房屋署要求遷出公屋單位後相繼墮樓亡,儘管青山醫院兩度發信,建議容許兩人續居於單位,但當局「不為所動」,惹來不少批評。房屋局長昨天重申,該戶確實未有如實申報資產,房署已「人性化」處理個案,除了轉介社署社工跟進,又提供恩恤安排,包括協助申請中轉屋、暫緩執行搬遷至覓得安身之所,云云,惟從結果而論,這些「人性化處理」並未能阻止悲劇發生,當局所謂的「情理兼備」處理,簡言之就是「酌情只限善後,搬走無人情講」。精神病人屬社會上最脆弱的一群,當局的「情理兼備」,守住了政策及官僚程序,卻未有保護好弱勢 ,有必要反思。 精神病患母子個案 當局指「涉及瞞騙」 天水圍天恩邨一對精神病患母子,先後於今年4月及7月墮樓亡。家屬指房署下令母子遷出單位成為了催命符,並對今年初上訴委員會確認署方「遷出通知書」的決定感到不解,要求委員會盡快交代裁決原因。房屋局長何永賢昨天開腔回應,對事件感到非常難過,同時強調打擊濫用公屋政策受社會支持。她表示,涉事租戶2012年申請公屋時,並沒有上報擁有兩塊估值共70多萬元的土地,之後多次有機會也沒有上報,若當初如實申報,其實並不符合申請公屋條件,上訴委員會考慮後認為涉及瞞騙,所以確認遷出通知書。何永賢又稱,回看今次事件,當中一些細節,特別是對於一些有特殊需要的住戶,有需要加強認知,在溝通時要再細心和敏感一些,日後會為房署人員提供更多相關訓練。 很多濫用公屋個案,案情都涉及蓄意隱瞞資產。早前法院便就一宗涉及房署收回公屋單位的司法覆核官司,裁定一對母女敗訴。案中女兒因被揭擁有私人物業,遭房署收回公屋單位。法官指案中母親明知女兒婚後搬出單位,仍申報為合資格租戶,而女兒則積極維持假象,向房署自稱未婚,被揭擁有私人物業後,一邊向房委會自稱是掛名業主,另一邊卻向稅局自稱是真正業主。如此明目張膽欺瞞詐騙的濫用公屋個案,當然不能姑息。可是天恩邨精神病母子個案,是否可以跟這類離譜個案相提並論,外界確實有懷疑。 今次個案中,雖然申報資產遺漏是客觀事實,但究竟是出於認知偏差抑或蓄意瞞騙,其實有必要深究,畢竟這宗個案相當特殊,母親有躁鬱症,兒子更有妄想型精神分裂症。根據家屬說法,母子屬綜援戶,與父親早已離異,持有土地一事,疑跟當年父親的取巧作為有關,母子倆既無錢聘請律師,也難以應付司法覆核的壓力及折騰。既然上訴委員會是在綜合考慮各方資料、提問及陳述後,得出母子個案「涉及瞞騙」的判斷,當局不妨詳細交代裁決背後的考慮,包括有哪些理據支持當事人屬「存心瞞騙」,而不是在認知偏差下以為毋須申報,以及為何未有採納青山醫院方面的「容許續居」建議。 上訴委員會是按《房屋條例》成立的獨立法定組織,現有130名成員,當中包括律師、社工及教育界人士。每當有個案需要處理時,委員會主席會委派3名成員,組成審裁小組,其中一人通常是律師。委員會可確認、修訂或取消房署所發出的「遷出通知書」。根據當局說法,負責審裁今次個案的3名成員,包括兩名律師及一名具有社工背景的人士。外界有理由相信,既然有社工界參與審裁,理應充分意識到當事人精神狀態的脆弱,也不會忽視青山醫院方面的建議。委員會最後確認「遷出通知書」,難免令人覺得審裁決定最看重的只是「申報資產多次遺漏」,未有因應個案的特殊性去處理。 今年初,房屋局曾在立法會文件提及,委員會可設定一些條件供上訴租戶,糾正違規情况,當租戶符合條件則會令「遷出通知書」失效,例如當租戶有經濟困難但無力償還欠租,委員會可建議修訂遷出通知書及設觀察期,亦可提出分期償還欠租方案。可是這類酌情安排,重點明顯放在如何協助租戶達至符合不遷出的條件,而不是對一些情况非常特殊的個案,例如今次母子個案般,提供特殊的恩恤。何永賢昨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已在情理兼備之下力求平衡,又提到上訴委員會日後可考慮增加具醫學背景人士,然而遇到類似今次母子的個案,委員會需要的不僅是「多一些醫學角度」,而是有更大的空間行使酌情權。 守住政策官僚程序 沒照顧好弱勢需要 何永賢認為,房署已有人性化處理天恩邨母子個案,包括即時安排社署社工協助,以及向該租戶說明搬遷有寬限時間,暫緩至他們有安身之所,亦已為他們申請屯門寶田中轉屋。然而必須指出的是,當局所謂的「情理兼備」及「人性化」處理,都是以收樓為前提,遷出單位無情講,酌情只限於善後安排,而對天恩邨母子而言,這卻成為了難以承受的壓力。誠然,特事特辦太多,會令政策變得有名無實,但遇上非常特殊的個案,就應該容許非一般的處理。今次個案中,當局的處理,守住了打擊濫用公屋政策,也堅守了處理申報不實個案的官僚程序,但卻沒有好好顧及兩名精神病患者的需要,這種機械性的處理,難言是以人為本,當局有必要認真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