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r browser does not support JavaScript! In order to see this website,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我們偵測到您的瀏覽器不支持JavaScript!為了可以使用本網站,請開啟JavaScript!
三月 16, 2026 星期一 陽光充沛 22° 52% 紅色火災危險警告

大坑西邨居民不滿安排官:業主非牟利拒受理

大坑西邨業主平民屋宇要求居民在重建期間自行租屋等候回遷,或取得賠償永久遷出。八旬女居民不滿平屋安排有欠妥善,租金津貼亦不足應付工程延誤所需,去年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法官高浩文日前駁回司法覆核,昨於高等法院頒下書面判詞解釋,平屋是以非牟利方式營運大型屋邨的私人業主,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85歲居民梁亞端,答辯人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申請方指決定可否司法覆核,應視乎當中有否公法元素、所履行的性質及功能,而涉案決定事關重大,即使是私人公司,其行動亦可帶有公法功能,故不應只考慮作出決定的權力來源。 法官高浩文解釋指,平屋並非政府創立,雖曾獲政府借貸,但不代表屬於公營機構,而為低收入家庭提供資助房屋看似公共職能,亦有人認為若非獨特的歷史背景,大坑西邨本應由政府營運,但上述均為假設,不應藉此論斷。 法官引述政府聲明指,政府無權控制平屋,平屋重建須向政府部門申請,如今大坑西邨重建項目全由平屋負責,居民不應期望可於重建期間暫住公屋。法官另引述1999年政府聲明,平屋執委全權管理大坑西邨單位,政府無權過問,因此平屋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平屋回應指,涉案乃私人公司決定,平屋一直管理大坑西邨,政府亦表明回遷決定及事務責任全在平屋,故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平屋續指,作為管理大坑西邨的非牟利機構,旨在促進居民及公共利益,但這並非履行公共職能,因此政策不應受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1600/2024 記者 陳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