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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署前高層申建屋 稱遭留難覆核被駁回

2025-08-23    明報
【明報專訊】時任地政總署助理署長林嘉芬與丈夫2014年被揭發在林管轄的元朗錦田買農地,廉署調查後不起訴。夫婦提出申請近9年後,在2021年終獲地政總署批准在農地建村屋,但須遵守33項條件。夫婦認為地政總署涉及拖延申請和惡意留難,先後兩次就署方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高浩文合併處理兩案,並指署方以地主身分代政府行事,涉及私人契約,不受司法覆核挑戰,駁回夫婦的覆核申請,下令兩人須付訟費。 官:涉私契 不受司法覆核挑戰 申請人為林嘉芬及其任職測量師的丈夫鄧超文;答辯方為地政總署署長。夫婦於2012年向地政總署申請在農地建村屋,等候多年仍未獲批,但在提出司法覆核後於2021年獲批准建屋。惟地政總署要求夫婦在建屋時遵守33項條件,兩人不滿並再提出司法覆核。 夫婦首次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理由是,署方​在處理建屋申請時過度拖延,以及考慮無關的因素,如政治因素。法官昨在判辭稱,夫婦的建屋申請已於2021年獲批,所以首個司法覆核申請現已變成學術討論。夫婦或可就署方批准建屋前的決定申請賠償,但他們提出的賠償申請建基於合約法,而非公法,所以不屬司法覆核的範疇,故首個司法覆核申請被駁回。 法庭不認為署方條件涉惡意 兩人第二次提出司法覆核申請的理由則為,署方施加相關條件屬惡意留難及濫用權力。法官稱,申請方不爭議建屋申請涉及集體官契,屬於私人契約,加上地政總署署長在處理申請及施加條件時,是以政府土地代理人、即地主的身分行使職能,而​​​​私人地主可對其土地施加條件並決定用途。法官稱,因此署方要求夫婦遵守的條件可能「本質屬私人、純粹屬商業性質」,不受司法覆核挑戰。另法庭也不認為署方施加有關條件時涉及惡意,遂駁回夫婦第二次的司法覆核申請。 【案件編號:HCAL 68、9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