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7
明報
【明報專訊】審計署早前發表新一份審計報告,屋宇署強制驗窗計劃下前年及去年共31幢樓宇,在當局揀選發強制驗窗通知書(驗窗令)前一年曾發生墜窗事故,並距離上次獲發驗窗令均逾5年,理應符合揀選資格,惟最終被剔除。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昨展開聆訊,屋宇署長何鎮雄解釋,涉事樓宇數年前曾獲發驗窗令,甚至部分仍遵辦中,故未揀選。發展局長甯漢豪則稱,「事隔一段時間」前曾發驗窗令,便將過去一年發生墜窗事故樓宇剔除的做法值得檢討。
測量師學會建築測量組主席李海達表示,現時相關法例要求大廈每5或10年驗窗一次,政府為確保公眾安全,而需要檢討是「應做的事」,有樓宇發生墜窗事故,便要查找原因,審視到底個別情况或屬整座樓宇失修;如僅個別情况,便毋須整幢跟進。李又指屋苑類別不同,並非所有屋苑同期落成,故亦要按樓宇狀况而定,如狀况不差,「無謂因一次墜窗,影響整個屋苑業主都需再驗窗」。
專家倡個別單位墜窗 毋須整幢驗
學會建築測量組前主席張文滔亦說,如個別單位墜窗,整幢樓宇都發驗窗通知,對無墜窗或窗戶狀態良好業主不公平;認為屋宇署可因應個別單位驗窗後始發生墜窗事故,考慮再發驗窗令,毋須向整幢大廈發出。
強制驗窗計劃2012年起實施,涵蓋樓齡10年或以上私樓,至今已發約72萬份驗窗令,當中逾2.6萬份至去年尾尚未遵辦。屋宇署分兩機制揀選每年發驗樓令樓宇,機制A按樓齡、樓宇狀况、樓宇管理、關鍵建築構件及樓宇集群,向樓齡30年以上的樓宇評分,分數較高便會被優先揀選,並同步發出強制驗樓及驗窗令;機制B則針對10至30年樓齡樓宇,視乎前一年有否墜窗事故紀錄、窗戶狀况及樓宇集群等揀選目標樓宇。
據屋宇署指引,機制B下如樓宇被發驗窗令,發出日期起計5年內不再中選,惟審計報告發現去年及前年分別有11幢和20幢樓宇,前一年曾發生墜窗事故,卻全數均在逾5年前獲發驗窗令,即符合揀選資格,惟被署方剔除。
議員黃俊碩提問署方揀選時為何剔除該31幢樓宇,何鎮雄解釋當局考慮以往已向涉事樓宇發出驗窗令,「它還在遵辦中,所以我們沒有選」。甯漢豪其後認為有關做法值得檢討,因涉事樓宇距離獲發驗窗令已一段時間,既發生墜窗事故便「應該盡量納入」,已要求屋宇署檢視。
議員質疑驗樓令違「風險為本」考慮
兩機制同考慮樓宇集群準則,意指如屋苑內有一幢樓宇被揀選,同屋苑其他樓宇亦獲發驗樓令。議員龍漢標質疑每幢樓宇風險未必相同,做法違背「風險為本」及資源考慮。甯漢豪認為準則考慮到同屋苑樓宇風險或類近,加上屋苑或有部分窗戶屬公用地方,難只向單幢建築發驗樓令;但她同意若窗戶不涉公用地,未必需「將資源放在屋苑其他樓宇」,屋宇署可考慮檢討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