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7
明報
在2022年5月20日至6月18日,環評報告展示予公眾提供意見,署長收到逾1400份回應。環諮會也向項目倡議人提出了問題。鑑於這些情况,署長在2022年8月31日致函土拓署,尋求就8項事宜提供額外資料,包括雀鳥、飛蛾和蝙蝠調查。與本案之目的特別相關的是第五項:「擬議房屋發展的詳細佈局圖,並應借助擬建住宅區的疊加平面圖,說明在分區一保留的額外0.39公頃次生林地、將保存的樹木位置,及擬建住宅區的位置、配置和設計,以期使負面生態影響可減至最低。」
2023年5月初,哥球會致函署長提出了11點,其中一些是就後者之前要求提供資料而提出的,另有部分新事項。
環保署長的決定
2023年5月11日當署長批准環評報告(附帶5個條件)時,所有這些材料都在他手中。那些附帶條件實際上是微調該項目,以減輕對環境的影響,例如「檢視及修訂佈局,調整住房佔地面積、配置和密度」,以「盡可能」減少砍伐樹木的數量,及保存在分區一中心的0.39公頃林地;要求土拓署就未開發的分區二及三準備「樹木管理計劃」。
從法定計劃清楚可見,對影響的評估是一個持續過程。如條例第8條規定,批准環評報告是一個重要階段,但仍須滿足第9及10條的要求。有關條文規定在工程可以實際開始之前,須先取得環境許可證。第9條訂明「除非已獲發出環境許可證等,否則禁止進行指定工程項目」。而當環評報告是在有條件下批准,第9(1)(b)條禁止在違反有關條件下開展工程。
然後,重要的是第10條,其向署長給予剩餘裁量權(residual discretion)。第10(2)(c)條訂明「在批予或拒絕批予環境許可證時」,署長須顧及「指定工程項目所導致或經歷的環境影響是否對或相當可能會對人、植物、動物或生態系統的健康或福祉造成損害」。
2023年7月哥球會申請許可,以啟動針對署長有條件地批准環評報告的訴訟。它取得了對署長之決定的暫緩執行令,其效果是土拓署無法進行下一步,即根據條例第9條申請工程許可。該暫緩令是由高浩文法官於2023年8月24日頒布,這對於開展建屋計劃造成多久的延期,不得而知。
當球會啟動訴訟時(2023年7月),它必然已知道「舊場」所包含的32公頃土地會被政府收回;在餘下的140公頃土地,包括兩個18洞球場和配套設施,它可以繼續作為一個高爾夫球會存在,直到做出有關延長其租約至2027年6月30日之後的進一步決定。然後,不久將來,整個社區的特徵會發生根本變化——高球場鄰近將出現一個巨型公共屋邨(倘租約延長的話)。這是任何法官都無法改變的事件自然進程。
球會從其律師取得什麼建議,不得而知。但球會能夠在這些訴訟中得到什麼?最理想情况下只是延遲了建屋計劃,法官看不到這一點嗎?
球會的投訴理據
此案麻煩之處在於判辭浩瀚——達225頁,很少人能夠了解其內容。現實是,從來就沒有可爭辯的理據去控告署長的決定。
.理據一及二
兩者實際上是相同的理據,只是披上了不同的外衣。如前所述,署長向土拓署提出了8個事項,尋求諸如雀鳥、飛蛾、蝙蝠調查等,這構成理據一的基礎;球會也藉着提出意見介入有關事項(理據二)。就這兩點,其敦促支持公法濟助(relief)之理由是一樣的,即「透明度和公眾參與」要求所有這一切都「展示予公眾提供意見」。
但法定計劃裏找不到如此的要求。普通法中也沒有「透明度(transparency)」這一原則,如果這就是法官腦中所想的話。
當然,公眾意見會引起回應,事情可以一直不停繞圈子。這是一種拖延手段,而非解決問題的方程式。法官稱,沒有展示予公眾提供意見是「不公平(unfair)」。對誰不公平呢?是否有公眾人士吵着要進入法庭,以求他的意見被聽到?從表面看,此項投訴是荒謬的(absurd)。
.理據三
此理據提出了一個「黑體字」論點(black-letter point;編者按:意指「black-letter law」,即大眾和法院普遍接受、沒有爭議的法規),當中有隱藏議程。
署長就這個項目發出的評估指引(稱為「研究概要」),要求環評報告須顧及(regard)「項目的潛在累積影響」(第3.3.2(xiii)項)。「累積影響」需要考慮場地之外的其他發展。這就牽涉到2021年10月特首公布的《北部都會區發展策略》—— 一個涉及大灣區和香港的雄心勃勃發展計劃。法官稱此為「關鍵問題之一」(判辭段413)。
政府網頁表示,北都佔地3萬公頃,約為香港總面積三分之一,涵蓋元朗、粉嶺等地。如此的發展將需時約20年。或會有人問:除了暫停建屋發展,看看它最終可怎樣融入北都計劃,署長如何可以「顧及」到這個龐大計劃?而實際上,這就是球會之律師的陳述(段417):「余先生(編者按: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認為,北都至少在兩個主要方面有重要意義:第一,北都提供了一個在不對環境和文化遺產造成同等程度破壞的情况下,能夠產生更高房屋產量的機會;第二,在『舊場』上建屋的計劃,與政府公布有關北都的政策有所衝突,該政策將粉嶺高球場視為位處所規劃之北都中心位置的綠色走廊和開放空間休憩設施。」換句話說:延後,擱置一切。這就是球會的真正議程。
令人詫異的是,法官接納了這個理據(段432),他沒有保留地照單全收(he swallowed it hook, line and sinker)。
.理據四A
此項理據,實際上是理據一及二的翻版:聲稱在批准環評報告時加諸條件,意味着事實上根本沒有批准,整件事「應該開放予公眾評論(comment),及讓環諮會發表意見」。所以,我們又來了——評論復評論,使事情不斷兜圈。
再一次,法官說沒有開放予公眾評論及讓環諮會發表意見,是「不公平」。他從來沒有問過自己的是:公營房屋計劃因如此訴訟而延期,對公眾來說有多「公平」呢?但就像理據一及二,這項理據在法官席前成功了。
除了獨立存在的理據三,其餘理據即使是有最起碼的依據,亦會透過條例第9、10條的程序而被滿足。舉例說,倘未能提交修訂佈局圖或其不夠充分,署長只需拒絕給予動工許可。條例第10(2)(c)條給予他的裁量權,使其有充足權力這樣做。
結語
據法官所說(段69),在所收到的1451份公眾意見中,除了兩份之外,其他都「反對擬議的建屋計劃」。可以看到,公眾錯誤地將環境影響評估視為對建屋計劃的公投(referendum)。事實上,這並非如此。
建屋計劃是既成事實(accomplished fact)。署長依照法定計劃,完全妥當地(acted with total propriety)處理該項目的環境影響。控告的理據是由律師謀劃的,完全沒有依據(totally without merit)。但鑑於訴訟結果,公眾很可能會視此判決為向「政府」打了一拳,並贊成取消整個建屋計劃。這種性質的判決大大迷惑了公眾,也損害了法治。
作者烈顯倫(Henry Litton)是終審法院前常任及非常任法官
[烈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