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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23, 2026 星期一 間有陽光 25° 72%

濫用公屋 擬刑事化執爛攤 可囚1年罰50萬

曾爆闢健身室作商用 僅遷出無法檢控 當局擬修例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將被訂為刑事罪行、罪成須入獄。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昨日開會討論修訂《房屋條例》,房屋署消息人士透露,早前曾有個案將公屋單位用作健身室作商業牟利,但政府只能以違反租約收回單位,無法提出檢控,故計劃修例,將有關行為的罰則訂為最高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一年。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強調,修例是希望增強阻嚇力,房署沒有收回單位的KPI(關鍵績效指標),「唔係要滿足捉到幾多人上法庭的願望。」 修例建議將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訂為罪行,包括以金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於公屋單位;或租戶家庭不居於有關單位並將其用於商業用途。嚴重濫用公屋的罰款為50萬元及監禁一年,適用範圍包括任何人,即協助出租的地產經紀、持證人及分租人等。黃碧如強調,現時每間公屋的興建成本約100萬元,近兩年半內收回7,000間公屋,等於慳了約70億元,會上大部分委員都支持修例建議。 不設追溯期 冀4月交立會 除了加強罰則外,修例亦完善執法安排,建議賦權獲房委會授權人員檢查可疑人士的個人資料,若受查人在無合理辯解下拒絕提供資料即屬違法,可處罰款一萬元及監禁6個月。而涉戶主及成員的虛假申報及拒絕提供資料的罪行,修訂建議延長檢控時效,至該人犯罪後6年內或於獲授權人員發現罪行之後一年內,兩者之中以較先屆滿者為準。 消息人士表示,嚴重濫用公屋的罪行只針對公屋住戶,而賦權獲授權人員可檢查個人資料的範圍則包含公屋及居屋。目前修訂建議法例沒追溯期,消息人士解釋指,立法需要準備時間,故不等於有「空窗期」。至於公屋租戶為幫補家計,或會在家「做吓手工、幫人補習」,此類行為不會納入刑事範圍。房委會計劃本月諮詢立法會對修例建議的意見,爭取在4月內提交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議員倡房協單位同受規管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兼議員梁文廣認為,香港房屋協會亦管理逾3萬個出租公屋單位,居民享有同樣的居住權利與義務,故建議應一視同仁處理,政府可稍後和房協探討,如何加強打擊濫用房協公屋的行為,或研究將房協出租公屋納入《房屋條例》規管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