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2
明報
【明報專訊】《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的通過,簡化了地契續期手續,業權人毋須如以往與政府簽立新地契,地契下原有的產權負擔、權益及權利亦能順利過渡,令2047年的地契大限產生的疑惑,一掃而空。
香港的土地業權分為「永久業權」或「土地租借權」兩種,除了位於中環花園道上的聖公會聖約翰堂所處的地皮,早於1847年獲批永久業權,業主可以永久擁有土地的業權,其他的土地,均由政府批租予承租人,承租人士可根據租契條款,包括批租年期使用地塊,或在土地上進行發展,因此,相關物業的業主/業權人,並非無制約的擁有土地或物業的業權。
過去,港英政府於批出土地時,港島及九龍界限街以南大部分租用期多為75年加75年、99年、「75+75年」或小部分為999年,而九龍界限街以北及新界地契租期均是至1997年6月底,故《中英聯合聲明》列明於1997年6月底期滿的土地契約,均會續期50年至2047年6月底。
業權人毋須簽文件 免補地價
基於有關歷史背景,單是2047年6月底便有約30萬個地段(按分段地段計算)的租契期滿,涉及逾150萬名業權人。根據《基本法》訂明,滿期而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由香港特區政府自行制定法律和政策處理。雖然現時距離2047年尚有20多年,但對於某些投資計劃、銀行按揭等,契約能否得以延續及延續條件,若未明確,會存在一定未知數及風險,故不少人士均希望政府能盡早處理有關問題。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為租契續期設立新機制。地政總署將定期在有關租契到期前6年,以負面清單於政府憲報刊登不獲續約的地段,並免卻業權人須逐一簽立續期文件,令土地租契續期更方便。續期毋須補繳地價,只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物業於續約時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其實有關集體續期機制也並非全新事物,某程度參照了回歸前、在1988年訂立的《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當年《中英聯合聲明》簽訂,確認香港將於1997年回歸祖國,有人擔心大批將於1997年到期的新界土地將如何處理。當時的港英政府為了穩定民心和投資者,決定以立法方式,提早接近10年為該批土地集體續期。現在距離2047年其實還有20多年,但特區政府仍決定提早處理有關問題,是積極有為、具前瞻性的做法。
此外,草案原建議當局最遲要在地契到期的3年之前通知業主是否續期,不少議員及業界人士認為是過短,政府在審議過程中亦從善如流,提出修訂,將通知期限延長至6年,讓各方都有更多時間準備和處理,同樣值得點讚。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
[謝偉銓 銓之講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