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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寶山:從適足住屋權 看取締劏房的原則及執行

2024-06-17    明報
【明報文章】劏房是香港惡劣居住環境的最具體反映,有關問題已困擾基層市民多年,多屆政府亦訂立不同政策及措施回應:過渡房屋、簡約公屋、租管條例、現金津貼試行計劃等相繼推出,確實對劏房市場帶來一些正面改變。然而劏房數目卻無減少迹象,劣質劏房亦充斥市面,民間團體多年來倡議訂立住屋標準,以風險為本原則,取締不合標準的劏房。 有關建議終得到政府的正面回應,行政長官於2023年施政報告提出「取締劏房」的建議,並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制訂有關政策及推行細節。過去多個月,工作組與不同政黨及專業團體會面,交流對有關課題的意見,並商討如何落實有關政策。可惜的是,蒐集意見的渠道不足,市民難以表達意見,特別是最受影響的劏房居民,他們的意見及擔憂未得到應有重視。 隨着工作組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在即,市民均期望政府能夠廣納民意、不應閉門造車,並期待政府的方案能徹底解決劏房問題,改善基層市民的住屋質素。 適足住屋 不止「有瓦遮頭」 筆者認為,近期一些專業團體提出的方案及有關討論,多集中於技術層面,強調合規劏房的最低要求,卻沒有從宜居角度及居民的實際需要考慮有關標準。故此,從適足住屋權思考取締劏房的原則及執行,能夠更全面照顧居民的需要,並保障居民住屋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均承認適足住屋是基本人權;其他國際人權公約也承認或提及適足住屋權或其中的部分要素。第二屆聯合國人類住區會議上通過的《人居議程》,明確重申各國和政府要全面及逐步實現適足住屋權的承諾。 「適足住屋」不止是「有瓦遮頭」及四面牆,而是有尊嚴及安全的居住環境,亦不應完全以商品視之。適足住屋權提出7項標準,筆者嘗試以這些標準討論取締劏房須恪守的原則及執行細節。 (1)住屋權保障(legal security of tenure)。在取締劏房的政策實施時,需確保居民不會流離失所,政府必須有明確及具透明度的安置措施,讓街坊安心之餘,也能知道他們的住屋出路,確保他們的居住狀况不會因為政策的執行而變差。政府應預留部分簡約公屋及過渡房屋單位作安置用途,並應遍及各區,以滿足居於不同地區的劏房戶需要。政府應公布有關單位的數量及所在地點,也要訂立清晰的申請方法及手續,確保住戶搬遷時可以無縫交接。 應訂劏房登記制 (2)服務、材料、設備和基礎設施的供應/基本服務與設施(availability of services, materials, facilities and infrastructure)。現時很多劏房無法達到法例最低要求,例如採光及通風、消防安全、衛生標準等。政府在決定單位是否要被取締時,須全面檢視單位是否符合法例要求,責成業主對違規單位做改建及執修,並需入則,以證明單位已滿足法例規定,方能繼續經營;執修時限應根據單位的潛在風險,釐訂先後緩急次序。當局應訂立劏房登記制度,劏房業主必須於一年內完成登記,政府可根據業主提供的資料及實地巡查,判別單位需要執修改建的急切程度,有序地完成所有違規劏房的取締工作。 (3)可負擔性(affordability)。取締劏房有機會令劏房供應減少,從而推高租金水平,使租戶難以負擔。因此,取締劏房應同時訂立起始租金,控制劏房租金維持在合理水平。此外,在取締劏房政策實施後,經改建及執修的單位,不論面積和設施應比原有劏房為佳,以致租金也有機會提升。 然而,差估署及「政策二十一」有關劏房的調查報告均顯示,樓面面積20平方米或以上的劏房每平方米月租中位數,較樓面面積7平方米以下的劏房每平方米月租中位數,低約50%,反映單位面積增加,其呎租應會減少,未必如想像中會令租金升幅顯著增加。配合起始租金,應有助調節租金水平。 (4)宜居程度(habitability)。對於分間單位的最低面積標準,有專業團體提出應不小於100平方呎。這類建議大多從技術層面出發,認為單位若要合乎現行條例要求,及具備足夠空間放置必要設施和滿足廚廁分隔距離,單位面積需最少100平方呎。 最低面積標準 應不小於20至26平米 然而,這類建議沒有考慮劏房家庭的生活情况及需要——街坊除了生存,也要生活。狹窄的居住環境既影響日常作息及家務勞動的安排,也影響家庭成員的相處及互動。住所能夠令居住者感到安全、私隱受保障、有喘息及緩衝空間,應是最基本及卑微的要求。再者,根據統計處、「政策二十一」及差估署調查報告,劏房面積中位數介乎11至11.5平方米(118至124平方呎),可見100平方呎的要求,只與現時劏房戶惡劣居住情况不遑多讓,無助改善住屋質素。 2021年政府發表的《香港2030+》提出以提高人均居住空間到20至22平方米(215至237平方呎)為目標;當局亦自2022年起規定,所有於政府賣地計劃和新修訂地契/換地申請下的私人房屋單位之最低面積為26平方米(280平方呎)。根據有關標準,並參照韓國、澳門、倫敦等地的面積標準,筆者建議分間單位的最低面積標準應不小於20至26平方米。 (5)住屋機會/無障礙(accessibility)。在現行非長者一人公屋配額及計分制下,單身人士上樓遙遙無期。而現時居於劏房的住戶中,單身者約佔四成,取締劏房對他們的影響相對明顯。政府必須檢視現時針對單身者的房屋政策,短期內應增加單身人士宿舍,以應對取締劏房衍生的安置需要。此外,政府亦應與市建局及其他團體商討,增加市區單身者的租住單位,同時亦應改革《牀位寓所條例》,擴闊條例的適用範圍,堵塞逃避條例規管的漏洞。長遠應檢討非長者一人公屋配額及計分制,讓有住屋需要的單身者能夠更快上樓,改善居住環境。 (6)地點(location)。現時超過六成劏房集中於九龍區,安置單位的選址宜因應受影響住戶的分佈及數量,提供鄰近居所,以免過分影響住戶原有生活狀况。現時部分位於新界的過渡房屋項目,周邊社區設施嚴重不足,令項目入住率偏低,居民亦面對不同困難。 筆者建議政府選擇有合適配套的過渡房屋項目單位作安置用途,也一併完善現時的安置政策,提供更多地區選擇,及改善臨時收容中心和中轉屋的居住環境。 聆聽居民意見 顧及生活需要 (7)文化環境/文化共融(cultural adequacy)。劏房主要集中於市區,居住其中的有不同年齡、背景及族群的人,他們都因各自獨特的原因而選擇在市區狹小的居住環境生活。隨着取締劏房政策的推行,連帶持續的市區重建工作,可以預視市區舊區面貌將經歷翻天覆地的改變。居民在面對社區轉變的過程中,能否繼續保持其生活方式及文化表達,社區是否有空間讓基層家庭覓得安身之所,當中涉及社區規劃和長遠發展,影響居民福祉。政府要提供適當支援,也要聆聽居民意見,確保市區更新顧及居民的生活需要。 筆者樂見取締劏房政策的推行,也關注政策帶來的影響。故政府必須審慎制訂有關政策,並有足夠配套支援劏房居民,以免令他們的居住環境惡化。筆者期望政府有足夠決心,徹底解決積習多年的劏房問題,令劏房成為歷史。 作者是劏房問題政策研究員 [鄧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