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6
東方日報
妻離世2兒子搬走 住4人單位捱貴租
本港地小人多,房屋問題困擾多時,港人輪候公屋平均要等5.7年。政府提過要「提速、提效、提量」解決港人住屋問題,不過近日就有一位獨居伯伯向《東呼即應》申訴,想將原本居住的公屋大單位,換成適合自己的小單位。惟房屋署被指一拖再拖,伯伯申請6、7年仍未獲解決,他更指自己積蓄即將用盡,平時連飲茶都捨不得花錢,卻仍要硬撐支付大單位較昂貴的租金。《東呼》即刻就事件向當區區議員查詢,而房署獲悉後亦有所行動,立即為伯伯提供實質協助。最終能夠幫到苦主,體現了「東方一呼 各界即應」。
事件的苦主林伯年近70歲,約20年前與內地妻子結婚,其後妻子帶同她兩名兒子(即伯伯繼子)來港生活,2011年一家人獲派公屋4人單位(涉事單位)。父子3人關係一般,自其妻離世後,兩名繼子先後搬出涉事單位,多年來父子之間再沒有聯絡,繼子亦沒有幫忙負擔涉事單位租金、水電費等。林伯說:「如今家庭散了,只剩我一個人。反正我甚麼都沒有,有地方睡覺就行了。」由於涉事單位是較大的單位,租金負擔較重,他退休金不多,交租之後,難以兼顧伙食。
孻仔拒簽名從租約除名
單單上個月,租金就要3,400多元,但其退休金一個月大約只有4,000多元,交租後每月只剩不足700多元。林伯身體不佳,醫療費的支出亦不少,就算領取長者生活津貼也無助生活,平時他甚至不敢外出與朋友飲茶,以免多花費。他坦言,打算交還大單位予有需要的人居住,自己則換成小單位居住,然而「換屋」申請至今已過6、7年,仍然未果。
林伯的妻子及長子分別因離世及搬遷已從租約除名,但小兒子名字仍在租約上。房署回應林伯指,不能單方面除去小兒子的名字,必須由本人簽字確認。
然而林伯與小兒子的關係不好,對方對簽字一事沒有任何回應,令調遷申請難上加難,處於膠着狀態。林伯說:「(試過)打電話給他(小兒子),求他回來簽名,但他不肯,不聽我電話。」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出,租戶在承租單位後,若因家庭成員遷出或離世、結婚或移民等原因而刪除戶籍,使餘下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面積超出既定編配標準,會視之為寬敞戶,署方會安排該位人士搬離有關單位。陸續稱,家庭成員原本有4人,兩人已經注銷戶籍,其實餘下的兩個人,不應該住在4人的公屋單位。在這種情況下,已經有足夠基礎令當事人調遷至較小單位。
本報向區議員查詢跟進
《東呼》深入了解事件後,向黃大仙區議員楊諾軒及房屋署查詢,隨即林伯便收到署方聯絡,要求他簽一份證明小兒子沒有在單位居住的聲明書,即可進一步申請調遷。署方又以電郵回覆《東呼》,指署方職員一直與戶主及其家人聯絡,提出各種處理辦法及說明相關政策。寬敞戶如有需要,可申請調遷,惟須獲戶籍內所有家庭成員簽署同意。個別家庭成員如無特別理由,長期不在單位居住或失去聯絡,署方會通知有關人士在一個月內,親自到辦事處處理,否則戶籍或會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