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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締劣質劏房 不能單靠執法

2024-04-08    星島日報
中央領導人在不同年頭都講過,香港有需要徹底解決住房問題,告別劏房,讓民眾的房子住得寬敞一點。然而,過去一段時間受制於整體土地及房屋供應不足,私樓樓價與租金高企,公屋輪候時間越來越長,導致劏房數目有增無減。估計現時有約22萬人居於約11萬個劏房單位,人均居住面積只有幾平方米,呎租卻隨時比山頂豪宅更貴,同時存在種種安全與衛生問題。正如一些海內外評論指出,香港作為一個相對富裕的社會,有關情況實在令人感到羞愧。 隨着政府近年提速提量覓地建屋,十年長策建屋目標有望超額完成,政府在去年《施政報告》宣布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為逐步取締劣質劏房制訂可行方案。筆者日前向工作組表達了幾點看法,現與讀者們分享。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劏房(包括不同類型或叫法的分間單位,例如板間房、分租套房或太空倉等)在許多外國大城市和不同年代的香港,都一直存在及有其合理需求和功能。政府需要規管和取締的,是條件太差,未能達到社會認同的標準,甚或根本不適宜居住的劣質劏房,而不是一刀切要所有類型的劏房都在香港絕跡。 一半合資格或正輪候公屋 此外,現時居於劏房的市民,估計約有一半是合資格或正在輪候公屋,但因輪候時間過長而又無力支付一般私樓單位的高昂租金,才被逼暫時租住劏房。換言之,有另一半約11萬劏房居民,是根本不合資格或因種種理由而不能或者不想「上樓」。例如本身在新界以至內地擁有物業,為了方便上班上學而租住市區劏房、因曾經享受公共房屋福利(例如曾入住公屋但因違規行為被踢走,曾購買居屋但賣掉後又回復清貧)而變得不合資格、本身並非香港永久居民(例如免遣返聲稱者),以至因特殊的個人或家庭理由(例如與家人不和)等而要居於劏房。 故此,取締劣質劏房後的安置及善後安排必須多元化和人性化,包括協助一些不合資格上樓的人士,尋找合適的和符合要求的居住地方。而基於公平原則和避免變相提高了即將被取締的劣質劏房的吸引力,不應容許受影響的租戶「打尖」上樓,或放寬其入住公屋或購買資助房屋的資格。 至於劣質劏房的定義,亦即社會認為可供市民居住的劏房的法定最低限度標準,筆者認為最首要是樓宇結構與消防安全考慮。當中包括劏房單位是違章僭建而成,在非住宅地段違法改建或加建的工廈劏房及鐵皮屋劏房,以及一些本來已日久失修及存在消防隱患,在違規劏成多個單位後,風險進一步提高的舊樓。 其次是環境衛生問題,包括廚廁共用對住客健康造成的影響,因亂駁渠管而對樓下單位、以至整幢大廈構成的滲水和病毒傳播風險。至於面積問題,筆者認同為每個劏房單位訂定最低面積要求是較務實的做法,規定入住人數則涉及複雜執法問題,難以有效實施。此外還有單位的採光及通風等要求。 上述標準有助社會區分何謂劣質和合規格(仍談不上是優質)的劏房,當局可按此制訂登記制度,經過例如專業測量師的認證後,讓合規格的劏房進行登記,以便租客識別和社會人士監察。對於不符合法定最低標準的劏房,在某個寬限日期後便必須停止經營,否則即屬違法。當然有關業主也可趕於限期前,將劣質劏房改建為合規格劏房,但對於僭建劏房、工廈劏房,則不可能通過改建而非法變合法,必須予以取締。 善後安排必須多元化 罰則方面,由於經營劏房業務可帶來可觀利潤,筆者認同必須將經營違法劏房的行為刑事化,包括不能太輕的監禁罰則,以及與其經營違法劏房所取得的累計租金收入掛鈎的罰款金額,這樣才能產生足夠阻嚇力。 由於劣質劏房數量眾多,政府的執法人手和資源有限,再加上增加出租公屋及合規格劏房供應需時,當局的大規模巡查、執法及取締行動,可參考過往的取締違規招牌及僭建物般分階段進行,按密集程度和風險分區、以至分開逐條街、逐幢樓地處理,避免要一下子安置數以千計的受影響租戶。 無論如何,政府都必須繼續加緊覓地建屋,包括出租公屋、資助出售房屋和提供足夠的私樓用地,從而縮短公屋輪候時間和防範私樓租金失控飆升,這樣政府才有足夠的「底氣」去逐步取締劣質劏房,避免有大量受影響的居民流離失所或被逼繳交更昂貴的租金。 謝偉銓立法會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