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山區一對年老夫婦2019年用舊單位拆遷獲得的300萬元(人民幣•下同,約330萬港元)補償金,購入一套80平方米的二手單位。為節省稅款,老夫婦與賣家簽訂先付款後過戶的合約,詎料對方其後反口,該單位更抵押給銀行拍賣。夫婦去年向法院提訴,要求解除合約及賣方退還購房款,案件正進一步審理。
慳稅致風險 入稟求退款
內媒周三報道,由於涉事單位先前的交易未滿3年,唐女士和丈夫需繳付16萬元(約17萬港元)稅款,因此與賣家余女士簽訂合約,協議先支付300萬元(約330萬港元)大訂,過戶後再支付10萬元(約11萬港元)尾數,並協議於2020年10月20日前雙方共同往房地產中心辦理轉讓過戶手續。誰知余女士其後拒按合約辦理過戶,更被發現未還清房貸。唐女士與丈夫隨後發現合約列明單位設立抵押,抵押權人為銀行。唐女士於2022年6月起訴余女士,要求對方繼續履行過戶手續,惟對方尚未還清貸款,法院將單位交給銀行。
銀行調查發現,余女士收到唐女士購房款後,沒有即時還清房貸尾款,也未再償還每月1萬元(約1.1萬港元)貸款月供。銀行其後向法院提訴獲勝,並向法院申請拍賣涉事單位。法院以單位存在銀行抵押為由,駁回唐家的過戶申請。銀行後來考慮到單位拍賣後,唐女士與家人或無家可歸,放寬了執行拍賣期限。本報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