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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質劏房研取締 團體促做好安置支援

2023-10-30    星島日報
《施政報告》提出成立「解決劏房問題」工作組,用10個月時間研究,以定出劏房居住環境最低標準等事項。社區組織協會認為,先決條件需要有安置政策及租金管制等配套支援措施,才可以取締劏房;又建議進行全港劏房登記,之後興建的劏房須符最低居住標準。 社協建議政府用兩年時間先做立法及全港劏房登記工作,待「簡約公屋」及過渡性房屋合共5萬單位齊備,再加上公屋供應量增加、起始租金立法及房屋署的現金津貼配套下,務須在5年內全面展開取締籠屋、板間房及劏房工作,最終全面取締分間樓宇單位。 倡設法定最低住屋標準 社協亦建議政府藉今次討論「最低劏房標準」的機會,訂立「最低住屋標準」,倡日後任何住屋單位,只要在居住面積、居住高度、單位設備、通風設施、建築安全、租金水平、樓宇管理等9項情況中,出現其中3項不達標,即可定義為不符合「法定最低住屋標準」的劣質住房單位。社協以目前全港近11萬戶劏房推算及前線觀察,估計全港約3成的劏房單位並不符合「最低住屋標準」。 社協指,有了嚴格定義,亦需要有可行的執行機制及安置政策。協會建議設立執行機制及安置配套,例如設6個月整改期,若6個月內仍未有改善,將不可再作出租,直至該單位不再被法律評定為違反「最低住屋標準」為止。 建議新建劏房須每兩年續牌 至於租住不符合「最低標準」的住戶,社協建議若是法例實施前簽定租約,可在租約正式完結後搬離;若在法例生效後簽訂租約,租戶有權提早解約。 社協亦建議法例實施後,新興建的劏房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及領牌,每兩年續一次牌。至於法例之前裝修興建的劏房,按劣質劏房定義處理,被介定為非劣質劏房,可以繼續經營及領取寬免牌,須每兩年續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