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發展北部都會區和新界東北新發展區,港府冀在法律層面加快收地步伐,提高土地發展效率,惟到底是否明確界定「公共用途」,以及目前對地主的補償制度是否公平,仍值得商確。
政府可透過《收回土地條例》,徵收新界大量農地和私人用地,但必須以「公共用途」為理由。假如「公共用途」是適用於新發展區,政府可收地進行平整工程,提供基礎建設,然後把地皮分配給不同用途,包括讓私人發展商入標。
不過,「公共用途」的定義模稜兩可,修例新增第16AA條,容許當局收地用作任何臨時用途、不設時限,以及可改變已收回土地用作其他用途,事前毋須向前業主或受影響業主交代,亦不設上訴或申索等監管機制,引伸公平性問題。政府對「公共用途」的概念過於廣泛,最終用地的決策過程也缺透明度,相信需要在不同方面減低人們對保護私人業權不足的憂慮。
另一方面,政府目前收地的補償方法有兩種,一是法定補償,二是特惠補償。2022年5月,地政總署把特惠補償標準級別「由四變二」,藉此簡化程序,提升效率,但今年4月起,地政總署公布特惠補償金額較半年前跌13%,創下近14年來最大跌幅,意味第一級別收回的新界農地,僅獲每平方呎1,267元補償;收回的屋地則為估價另加每平方呎2,514元補償。筆者明白政府會定期審視特惠補償金額會根據市場狀況作出調整,但調整幅度及釐定「估價」的估算方式欠缺透明度,政府需給予地主更大信心。
政府需清晰定義 免爭拗
現時如果地主對賠償不滿意,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法定申索。如果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將個案轉交土地審裁處裁決。但土地審裁處只會根據現時法例評估土地價值,意味農地只會根據其合法用途進行評估,難免令農地持有人覺得補償價有欠公允。當政府收回私人農地時,因周邊地區尚未開發,自然無法跟已開發地區相提並論。政府收地後完善基建和交通,周邊土地價值必然上升。畢竟評估土地價值時,土地未來的規劃用途及潛在收益能力,例如轉換土地用途後的轉售溢價,並不會考慮在內。
筆者認為,為提升外界對補償機制的信心,政府在釐定特惠補償金額時,可考慮不同的方案及提供更多選項,例如在估價方法上,可參考其他擁有相等規劃和發展潛力的地區,及其賣地及轉售收益。
總結而言,政府徵用私人土地時,需要為公共用途作出更清晰的定義,避免日後引起補償糾紛。同時,為保護私有產權和公平的補償機制,政府應給予更大透明度和更多評估選項。加快收地有助緩解房屋短缺的難題,讓更多港人擁有安樂居所。長遠而言,政府也要通過創造就業和吸引投資,保持經濟增長,並促進大灣區融合。
撰文 : 何巧殷 高力香港估價及諮詢服務行政董事
欄名 : 專家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