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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終院還新聞界公道 查冊規限理應放寬

2023-06-06    明報
【明報社評】香港電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車牌查冊「虛假陳述」案,終審法院裁定蔡上訴得直,對於新聞界而言,是一次非常重要的裁決,同時亦彰顯了香港司法獨立。報道真相是記者的職責,長期以來,查冊是偵查報道的重要工具。終院的裁決, 強調應從廣義角度,理解「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這一車牌查冊申請理由,認為這可以體現《基本法》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的保障。政府應本着此原則,處理查冊申請要求,沒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近年政府以保障私隱「反起底」為由,收緊車牌、公司、地契等查冊規定,為專業新聞工作增添不少障礙,有了終院這次裁決,當局應該重新放寬相關規定。 「真誠新聞調查」沒問題 蔡玉玲查冊上訴得直 蔡玉玲製作7.21元朗襲擊事件專題報道,為了追查一輛懷疑涉事車輛的車主身分,以車牌查冊。事後當局控告她查冊時作「虛假陳述」,違反《道路交通條例》。蔡玉玲前年被裁定兩項「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蔡不服定罪上訴,由高院打到上終審法院。昨天終院頒下書面裁決,一致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定罪及判罰皆撤銷。新聞行政人員協會及記協均表示歡迎裁決,政府則強調依法辦事,根據終院判決,檢視相關處理程序,下一步具體怎樣做,仍須拭目以待。 說好香港故事,不等於只說好的香港故事。負責任的傳媒,不能一味隱惡揚善,必須敢於揭露陰暗面。蔡玉玲案的重要,在於它直接影響到偵查報道揭露真相的空間。查地契、查車牌、查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等,長期以來都是傳媒追查真相的常用手法,過往沒有被視為犯法。以車牌查冊為例,運輸署雖未有為傳媒「度身訂做」申請安排,但亦沒有嚴正聲明不准用於新聞報道。 2019年10月前,運輸署的車牌查冊申請表上,有3個選項,分別是「進行法律程序」、「買賣車輛」,以及「其他,請說明」,惟第3個選項,後來改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蔡玉玲為作專題報道,申請時選了第三個選項,結果被控虛假陳述,即時效果是很多嚴肅新聞媒體都不敢再讓記者查車牌,妨礙了新聞線索偵查。這對公眾知情權一定有影響。 之前原訟庭和高院的判決,基本採納了控方觀點,以狹義方式去理解「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將傳媒查車牌排除在外,亦即新聞調查不屬於與「交通及運輸事宜」相關的活動。終院裁決則援引了之前一宗涉及證監會的案例,認為「其他有關事宜」這一說法,應以廣義方式理解,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按照免受可疑刑罰原則,以及言論和新聞自由受憲法保護,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外,亦沒有明確理由限制相關查冊申請者,必須跟涉事車輛有直接使用關係。蔡玉玲上訴得直,這是其中一個關鍵。 雖然運輸署多番強調,有關查冊申請要求並無「實質改變」,惟就連申訴專員公署的調查亦指出,運輸署的表述,與署方以往的公開立場及公眾認知有別。反修例風暴期間,湧現大量針對警員等的「起底」活動,嚴重違反私隱,甚至有威嚇家人的成分。當局認為有人假借媒體記者之名,濫用各種查冊工具,行「起底」攻擊之實,相信這是導致查冊要求收緊的一個原因。不過話說回來,政府兩年前通過修訂私隱條例,任何人未獲當事人同意,擅自披露當事人個人資料,意圖或罔顧會否導致當事人與家人蒙受傷害,即屬違法。有了強而有力的法律工具打擊「起底」,還要以行政手段嚴限傳媒查冊,有可能令人覺得當局是在留難新聞界、妨礙偵查報道揭露真相。 私隱是重要權利,但亦需與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根據私隱條例,資料使用者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豁免,新聞活動正是其中之一。終院判辭確認,運輸署處理查冊申請,有責任將資料被濫用的風險降至最低,但上訴人蔡玉玲亦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查冊行為符合公眾利益應獲豁免。判辭提到,有關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權利,雖然也不是絕對,如有需要可作限制,但在選擇廣義還是狹義理解「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這一陳述上,判辭明確指出,選擇前者可以體現(gives effect)憲法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的保障。對於新聞界而言,有關說法令人鼓舞。 終院提保障新聞自由 護私隱不應矯枉過正 過去數年,政府全面收緊查冊,除了查車牌,查公司及土地註冊都出現類似情况。舉例說,根據公司註冊處的規定,現在包括新聞記者在內的公眾人士,均不能查閱董事住址及身分證號碼。這些做法實有矯枉過正之嫌。終院裁決提到,傳媒為了公眾利益而查冊,跟為了八卦低俗趣味去查冊,兩者不能相提並論。政府檢視及跟進各項查冊安排,必須合理保障新聞自由,避免一法立一弊生;就算當局打算「完善」相關申請機制,大方向亦必須是方便新聞界履行其天職,而不是嚴限甚至不許新聞工作者查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