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前地產代理虛報購入單位作自住,以呃銀行490萬元按揭,最終判囚16個月及充公逾100萬元。事件引起市場關注,原本自住單位,後來將單位出租又應怎處理?
難發現 除非被人告發
事實上,絕大部分上述事件很難會發現,除非被線報告發。姑勿論如何,業主有責任如實向按揭銀行提供正確資料;否則,後果自負,分分鐘會受到牢獄之災。
自住和出租單位最大關鍵是銀行按揭有不同,自住單位可承造高成數按揭,可申請高達8至9成高成數按揭,旨在減輕上車族的首期開支;至於出租住宅物業按揭,上限5成。
換言之,一個樓價500萬元單位,自住的話,可按9成首期約50萬元;但若出租,只可按5成,首期5成即250萬元。由此可見,入場門檻有顯著差別。
自住變出租 先知會銀行
購入單位原本作自住,但若干年後,因種種理由將單位毅然出租。單位若是已現契樓,自住變出租當然無問題,但單位仍有按揭就要注意。業界提醒有關業主,應事先知會銀行,獲銀行首肯才將單位出租。否則屬違約行為,銀行發現後將會追收貸款(call loan)。
另外,部分銀行對出租單位的樓按利率會較高,假設目前樓按約3.5%,出租單位樓按可能逾5%或更高,實際情況業主宜向銀行查詢。
據欺詐罪《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最高可判囚14年。而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盜竊罪條例》第18條,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為自己或另一人取得任何金錢利益,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監禁10年。
撰文 : 蘭茜
欄名 : 樓市放大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