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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擬自動續50年 目標明年初通過 到期前3年刊憲 不屬「負面清單」即續契

【明報專訊】全港約30萬個地段的地契將於2047年6月30日到期,政府建議透過立法處理簡化地契續期安排。發展局表示,建議訂立新主體法例,設立法定機制讓政府為到期的「一般用途」地契續期50年,包括在地契到期前約3年,以「負面清單」形式刊憲宣告不獲續期50年的地契,未列出的地契即代表可獲續期,免除業權人簽立地契;同時列明政府不可透過修訂機制,把已刊憲的續期決定改為不續期。當局冀有關條例草案可於明年2月中通過。 發展局:僅涉重大公眾利益個案不續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大部分地契均會獲續期,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的個案才會列入「負面清單」,例如大規模違反地契但屢勸不改,強調機制目的是精簡地契續期流程,並非處理違反地契;不獲續期的業權人會獲個別通知,亦可就當局決定上訴或司法覆核。發言人稱,今年下半年會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期望明年2月中通過。 毋須逐一查業權 稱免擾物業市場 根據發展局提交立法會的文件,2025年6月至2047年6月29日,約2400個一般用途地段的地契會到期,最早一批到期的涉及約50個位於油尖旺區屬非工業用途的地段。2047年6月30日當日則約有30萬個屬一般用途地段的地契同時到期,當中不少屬共有業權地段,牽涉大量業權人,政府認為沿用傳統機制與業權人逐一查核業權及簽立新地契並不可行,不確定性亦可能對業權人及物業市場造成困擾。發展局發言人昨稱,首批50個位於油尖旺區的地段大多涉及唐樓;而2047年30萬個到期地契的地段主要位於新界。 發展局建議參照1988年將所有新界地契一次過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的《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新法例可為地契續期賦予法律效力,免除業權人簽立地契的步驟;新法例將適用於所有無續期權的一般用途地契,不涵蓋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地契。 地租不變 倘已續期政府不可反口 當局亦提出,政府透過刊憲宣告使地契續期生效,不獲續期的地契會在到期日的約3年前刊憲,未列出的即代表續期。發展局解釋,鑑於現行政策下大部分地契均獲續期,採用「負面清單」方式易於查閱,避免遺漏,獲續期的地契同樣按1997年7月的土地政策,續期50年並毋須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有關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地租。 局方又建議,容許業權人選擇不接受地契續期,並設立修訂機制容許政府經行政檢視,可將不續期的決定改為續期;同時列明政府不可透過該機制,把已刊憲的續期決定改為不續期,為業權人提供確定性。續期後會保留原地契的條款所有權益、產權負擔和權利,但加入額外及只限於政府的執管權條款,賦權當局可進入及巡查地段調查有否違契;倘有違契,政府有權重收整個或部分地段。 會德豐地產副主席兼常務董事黃光耀回應稱,建議的新安排可減低物業市場對有關年期的擔憂。團結香港基金副總裁葉文祺歡迎新安排,稱可讓市民及投資者更安心,保持資產價值,對市場有穩定作用。 增執管權條款收違契地 議員促訂明 立法會建測規園界議員謝偉銓表示,當局加入的執管權條款須清楚列明,「不可以太多,不可以再加」,「政府隨時加幾條下去,那怎樣控制?我們不可以給權力這麼大」。他指,「負面清單」要根據原則清晰訂立,又相信因僭建等違契情况而不獲續期的個案不多,「如果你係聰明,都會改(僭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