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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玉歡:住劏房一天都嫌多

2023-04-28    明報
【明報文章】劏房的學名多稱為「分間樓宇單位」,往往是業主以出租為目的,將一個普通住宅單位分間成不少於兩個較細小的獨立單位,作出售或出租之用。 在全世界範圍內,劏房現象於香港最為突出,更多被認為是香港地小人多、樓價高企及貧富差異較大等社會現實的妥協性質住房方式,通常被當做居住面積逼仄、環境惡劣及安全性差的代名詞。於2018年,有調查指出部分劏房戶因環境擠迫、衛生情况惡劣、有起火風險及治安水平欠佳等原因,出現抑鬱和焦慮症狀,有人更確診情緒病,需尋求治療。劏房租賃市場在香港也常年處於灰色地帶,亂象叢生。 劏房租管已落實 惟問題仍頻生 針對這一現象,去年初香港政府落實第一份針對本地劏房租管事宜的條例——《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條例)。這對於本地劏房租賃市場走向規範化,有着重要意義,也為受制於業主而敢怒不敢言的眾劏房租戶帶來維權依據。對市民來說,這一新策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 回顧剛過去的2023年首季,劏房住房環境問題、租管問題及租賃雙方的種種矛盾,仍頻頻發生,本人立法會辦事處接到的相關投訴絡繹不絕。香港房屋問題由來已久,是社會癥結的核心問題,如今私人房屋價格日漸高企,不適切住房譬如劏房愈來愈多,政府出台政策更應以實際效用為首要目的。政策面世並非已經「完成任務」,而只是邁出第一步。政策與現實是否脗合、能否真正解決現實問題、坊間對此有何意見,及是否有科學的政策效用評估方法等,這些均是在政策出台後應該考慮的問題。 近兩個月,透過不同渠道聆聽劏房居民就條例生效後所反映的實况,筆者有感條例的下一輪修訂實刻不容緩,政府應以主動、積極的態度,增加條例內容力度,從源頭減少業主違規操作的可能。 訂起始租金上限 保障劏房戶 在此次條例後續修訂內容方面,我認為將租務相關文件強制標準化,是較有效的方法。租約和租金收據訂立法定標準格式,並加以註明水電費計算方法,以讓租客只看文件便能對相關條款一目了然,並且可進一步避免業主魚目混珠的情况,從源頭避免發生不合理的租賃行為。 體現政策主動性的還有在後續修訂內容裏,規定租客須同時繳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可讓當局在系統中作雙重核對,以避免租客未能及時取得批署副本,對業主有否如期提交AR2更加不得而知,相關權益難以得到妥善保障的情况。 另外,訂立起始租金上限,是對劏房戶的最基本保障,有助穩定劏房租賃行情,防止出現租客被不合理加租等擾亂租賃市場現象。2021年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曾就此多次討論,遺憾當時最終未將該建議納入考慮。 在日前的立法會改善基層住戶居住環境事宜小組委員會的進展報告中,筆者見到政府當局表示,仍需收取更多AR2和更充足數據,以對訂立起始租金上限這一措施作分析和評估成效。這不免令人生疑,既然現實情况已迫在眉睫,為何當局還需收取更多表格才能研判問題?政策一天不完善,廣大劏房租戶便要多受苦一天,當局應盡快研究並做出決策。 而且,對於被詬病已久的加強打擊濫收水電費的力度,加強宣傳令新規深入人心,更毋須贅言。高強度宣傳和大力度規管,才是保障政策起效的基礎。 當局態度被動 令人信心受挫 如今,條例生效已有一年3個月之久,社會對其能夠規範處於無序狀態已久的劏房市場的期待,似乎有落空之勢。現時條例內容力度仍存在不足,反映當局對於違例業主的規管呈現出被動態度,令人信心受挫——依賴租客舉報違例業主,當局才會針對個案採取行動,而非通過政策層面增加條例力度,從源頭減少業主侵犯租客權益的可能。這種「馬後炮」式的執法方式,顯然不再適應今天香港的情况,而應以主動、積極的行政態度代替之。政策能夠在現實生活中生效、能夠改善市民生活,才稱得上民生好政策。只是紙上談兵的話,有或沒有這一條例的區別在哪呢? 劏房在紙面上僅僅是簡單兩個漢字,但落在現實中,卻是艱難的生活、見不到天日的房間、時刻提心吊膽的消防隱患,及囿於狹小空間而無法自由成長的青少年和兒童等。對基層市民而言,住劏房一天都嫌多!我們既有未來10年總房屋供應目標,也應同樣設定「告別劏房」指標。筆者期望政府當局宜速不宜遲,盡快廣泛諮詢劏房戶,多管齊下,堵塞法律漏洞,帶領市民走出住房困境,確保應有的住屋尊嚴。 作者是立法會議員 [江玉歡]